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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津市所发布《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例一、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按照津纪发〔2008〕3号文件规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管单位)。凡不属范围内的单位,均不得发放公务员津贴补贴。二、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项目。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社部、财政部批准保留和新出台的特殊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回维族补贴等。除此之外,凡是未经上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并联合行文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目前有些单位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包括2008年前后的文件)和有关主管领导的批件等为依据发放的津贴补贴必须立即停止,并做好自查清理和上报工作。凡符合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特别是特殊津贴补贴不得扩大范围普遍发放和突破标准平均发放,发放对象和标准必须报批(过去未报批的一律补报),未报批发放的,按违规发放处理。今后上级人社、财政部门出台新的津贴补贴文件后,执行部门必须报批后再实施。三、严格奖励性补贴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根据工作绩效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激励某项特殊工作任务完成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奖金),必须按规定的对象和标准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不得超标准和范围发放。凡属奖励单位的资金,如明确不得发给个人的一律不得发给个人;可以发给个人的,个人年发放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上级文件有明确发放标准的除外)。严格控制部门对本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确因工作需要发放奖金的,必须按规定报批。除了年终全市岗位责任制考评奖励外,各单位可以对内部股室和工作人员争先创优给予奖励,对股室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个人的奖励获奖者人均不得超过800元,对股室和个人的奖励面均不得超过30%。四、严格加班补贴管理。严禁滥发加班补贴。除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按人社部发〔2009〕184号文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节假日之外加班按人社部发〔2013〕17号文件执行外,其它单位加班补贴按如下办法管理。1.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因公出差、脱产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及日常轮流值班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2.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3.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加班人员不超过单位人员30%。特殊情况需延长加班时间或增加加班人员的,必须按规定报批。4.加班补贴必须以考勤为依据,严格按考勤结果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考勤和补贴的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并存档备查。五、严格临时机构和中心工作补贴管理。凡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中心工作需要抽人下乡镇(含街道)或从事野(室)外作业,造成误餐或需发生交通费用的,可以发给补贴。误餐按每人每天20元补贴,交通费按每月80元补贴。凡报销餐费和派有公车的,一律不发补贴。补贴发放必须以考勤作为发放依据,并按规定报批。不准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准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内多次(多处)领取补贴。六、严格带薪年休假管理。公务员享有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各单位应尽可能地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可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含津补贴)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00%已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收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必须凭考勤记录,并在单位公示。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的,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严禁年休假工资按职工人数平均发放。七、严格乡镇(街道)人员值班和交通费管理。乡镇(街道)可根据离城区的远近和岗位的不同,按月人均80-150元标准合理制定值班和交通费管理办法,经报批后执行。严禁以值班和交通费的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八、严格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有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标准计提,严格开支范围,不得将其它资金转为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不得以节假日活动、慰问走访等名义变相给职工发放现金(购物券)或实物。九、严格规范程序和纪律约束。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纪律严明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规范操作。任何单位和领导个人无权出台津贴补贴政策,特别是新设(批)津贴补贴项目。为统一管理,涉及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审核、解释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归口津市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政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凡违反规定,对所发津贴补贴一律追回,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发现有违背津纪发〔2008〕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按本通知规定需要报批的特殊津贴补贴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特殊情况的加班补贴、部门对本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性补贴、临时机构和中心工作的补贴、乡镇(街道)值班和交通费补贴等,先由单位(或牵头单位)报市津贴补贴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再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津贴补贴办公室将尽快制定审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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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 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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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3)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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