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bin657501
新旧科目衔接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三)“应收补贴款”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将“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对于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农产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七)“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八)“委托贷款”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九)“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外对租赁企业专设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一般企业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租赁企业则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调账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设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公益林”科目的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将油气资产及其累计折旧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计入预计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计入“累计折耗”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十一)“商誉”科目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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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科目变化=======================================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to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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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增值税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货物或劳务的时候借: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得抵扣借: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账款当然具体还是要看你是什么行业。营改增属于税法变更,而不是会计政策的范畴,所以营改增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也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判别及其账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范。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作出不同于过去条件下的判断。随着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有会计政策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时,就可能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估计也有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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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的不叫会计制度,一般我们通俗的叫法是新会计准则。一、资产类科目及核算比较(一)、科目名称和会计处理均无变化的科目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二)科目名称或会计处理变化较小的科目1.“其他应收款”科目增加核算内容: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应计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2.“坏账损失”科目核算的变化有两点:①坏账损失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②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除原核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3.“原材料”科目核算变化:按照新准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诚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取消了后进先出法。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变化: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时,超支差异从贷方结转;节约差异从借方结转。5.新设“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成本,取消“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6.新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7.新设“在途物资”科目核算结算票据已到而货未到的材料实际成本。8.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预付的各种暂付款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9.按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方式的销售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和成本,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三)会计处理变化较大的资产项目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准则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企业会计制度,这些科目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核算如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科目下设“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①“成本”核算取得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时的交易手续费冲减投资收益。②“公允价值变动”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该差额造成的损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需将原计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记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该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①“成本”核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②若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其折溢价及手续费,通过“利息调整”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折溢价,并计算投资收益。③“公允价值变动”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并将该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方法基本相同,有两点变化:①该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成本”同原‘‘面值”,“利息调整”同溢折价”。②折溢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哪率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变艺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核算内容的调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司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垦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恨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②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范围的调整。新准则规定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成本法核算的范围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③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新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④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确认的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2.新准则新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其核算主要有两种模式:①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租金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的折旧记入 “其他业务成本”,但处置时不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置净损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成本”。②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以公允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核算模式下不需要计提折旧。3.“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一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①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入账,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赂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②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4.“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变化主要有:①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入账。②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将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记入固定资产成本。5.“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变化:①“商誉”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单独核算。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应按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成本。③无形资产的摊销分两种情况:可以合理确定年限的在受益年限内摊销,不能合理确定年限的则采用减值测试。④无形资产的摊销通过“累计摊销”科目核算。⑤用于生产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可以计入产品成本。6.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递延税款”在新准则中分别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核算变化主要有:①“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按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②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或小于1其账面余额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③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④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⑤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二、负债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基本没有变化。其他变化如下: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准则中合并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2.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准则中合并纳入“应交税费”科目核算。3.“其他应付款”科目增加核算内容: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实际收到的金额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记入“财务费用”。4.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在新准则中的“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5.新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未付款项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6.新准则增设“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①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各期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7.新准则取消“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接受捐赠时,按受赠资产价值直接计人“营业外收入”科目。8.“应付债券”核算的变化: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折溢价(即利息调整),并计算当期的利息费用。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9.“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变化: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10.“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①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或小于1其账面余额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⑧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的“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核算基本没有变化。其他变化如下: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已归还投资”科目,按照新准则,在“实收资本”科目中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2.“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范围扩大: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按照相关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注销库存股时,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新准则增设“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①企业为减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②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③转让(或转销库存股,应借记“银行存款”(或“股本”)等科目,按转让(或转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_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四、损益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核算基本没有变化。其他业务支出在新准则中改为“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新准则中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 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因相关资产、负债类科目核算的变化发生相应改变。其他变化如下: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变化主要有:①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核算主营业务收入。②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核算主营业务收入。2.新准则增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3.按新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不再分期摊销。4.企业各项资产发生减值的,应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其中应收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并转回相应资产的减值准备。其他资产的减值不可以转回。五、成本类科目及核算比较该类科目中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基本没有变化。其他变化如下:1.“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变化: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2.新准则增设“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3.新准则增设“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其中,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本化支出。期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当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小小的菇凉
(1)新准则与原准则包含内容的差异。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5个部分。1)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的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2)新准则更加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单独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公司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3)新准则要求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新准则要求的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更加全面。4)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原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在主表及附注中已体现,另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的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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