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秋2013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高级资格任职条件:
1、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并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5年;后取本科学历,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1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18年;后取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3年。
(5)中专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
2、参加评审的条件:
(1)提供能体现本人任现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实绩材料,包括任现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有关证件。
(2)任职期间公开出版的具有书刊号ISBN的会计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在5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或在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刊号CN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
或公开出版并发行的具有书刊号为ISBN的会计专业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在增刊、专刊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评审必备材料。
(3)个人业务工作报告。
(4)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5)全国统一的外语考试(B级以上合格)成绩单或《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原件。
(6)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5个模块)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批表》原件。
扩展资料
第六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第九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专业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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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十条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者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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