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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变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保证;债权转让;解除;提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本票的出票、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商标权;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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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的重难点: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变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保证;债权转让;解除;提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本票的出票、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商标权;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其他5考试科目的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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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终于告一段落,参加经济法考试的考生犹如“士兵突击”一般。在经过几天的平复期和网上“答案”的洗礼之下,很多考生改变了刚下考场时的那种感觉——今年的经济法试题好简单,通过率会不会像2002年那样昨日重现。经过细致的研究,我发现本次经济法试题并不是流星花园,而是上演了一出惊心动魄的“十面埋伏”。 埋伏一:承诺生效时间。 单选题第9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该题中出现了四个时间,只有5月3日是正确的,其余答案都是迷惑性的陷阱。很多考生选了A,他们认为承诺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如果系统不出现差错,当时就能收到,因此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应该受制于系统原因。但是法律规定,承诺应该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即短信进入要约人手机这一“特定系统”时生效。有些考生选了C和D,原因是忽视了承诺自通知到达时生效。 埋伏二:不能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的经济处罚 单选题第1 1题:一张金额为l6 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根据支付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付款人应受到罚款的处罚。该罚款数额应为( )。 A.160元B.320元C.800元D.1 000元 该题考核法律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有些考生将16000*5%得到800元,于是匆忙中选了C。忽略了法律条文中“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既不能低于这两者的任何一个。因此D为正确的选项。 埋伏三:净资产额≠资产总额 多选题第9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该题考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很多考生选了选项A,但是要注意,正确的法律规定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而不是选项A所说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因此正确答案是BC而不是ABC。埋伏四:滥用代理权还是无权代理 多选题第11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该题中乙究竟是无权代理权还是滥用代理权是考生最为疑惑的,要注意乙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无权代理的一种),而不是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的表现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以欺骗等非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本题中乙和丙都没有非法行为,乙也没有获取非法利益。如果仍定为恶意串通,四个选项中只能选A,因为恶意串通属于无效代理,不存在撤销或者追认的情形。因此该题的埋伏实际上是一个空城计。 埋伏五:合伙制的雾里看花 今年判断题第一道就让很多考生一头雾水: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很多考生下来就问我,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究竟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也会出现一些不能确定答案的题,因此我们也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但是该题的确有命题不严密之嫌。但从命题者的本意是想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新增知识点。因此该题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我们只能雾里看花。 埋伏六:增发障碍——违规担保的时限 第二道综合题的第二问: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问这是否属于增发障碍,不少考生一看违规担保就认定为增发障碍。忽略了时间的限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A公司为C公司提供担保尽管违规,但距本次申请增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因此不构成增发障碍。埋伏七:风险转移和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三道综合题第三问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底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按照一般的思维,谁拥有所有权,谁承担风险。但是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本问中只是虚晃一枪。 埋伏八:留置权与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三道综合题第四问:“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很多考生对此很迷茫,其实这里所有权保留只是“明修栈道”,其实考点在“暗渡成仓”。《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权成立条件中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因此丙作为债权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埋伏九:收益权与所有权保留 第三道综合题第七问涉及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方是否享有收益权。很多考生一直被所有权保留条款困扰而认为甲无权收取租金。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埋伏十:虚虚实实 本卷最有一题的最后一问其实毫无悬念,但是不少考生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问题是“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该题要注意题目告诉我们“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这一点很明确的让大家想到法律规定:2006年8月27日是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该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知道了这一点,回答该问的思路就清晰了: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此题上考虑过多会将我们引入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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