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缘分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是指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本条之所以对会计记录的文宇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在我国境内适用《会计法》的单位中,有的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有的单位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他们使用外文;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由于存在这些差异,所以本条对会计记录应当使用的文字作了专门规定。首先规定各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在此基础上,又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会计记录的文字作了补充规定。具体内容是:一、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作为反映会计信息手段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为大多数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所熟悉,即应当使用通用的文字,以便于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了解、分析会计资料。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所以本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即受会计法调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这样有利于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也有利于其他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比如投资人、债权人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查阅、分析。“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各单位必须遵守。对违反者,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根据宪法的规定,针对我国民族自治的特点,本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首先要依照本条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所必须遵守的。除此之外,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样规定,既体现了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又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权利,方便了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首先应当依照本条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必须遵守的。在此基础上,其会计记录还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样规定,既从中文是我国通用文字这一角度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又兼顾了不同语种的实际情况,方便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具体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属于我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二者所不同的是,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营者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属于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属于契约式合营。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他外国组织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的有关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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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不论是什么时候发生的错误,都由原移交人员负责。2.承担责任。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出纳人员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4.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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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不按规定填制、取得会计凭证,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以不真实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从而达到贪污目的的案件。 A公司为了个人的利益与商场串通,填制虚假的原始凭证,把公司的财产据为已有。从具体手段看,违反了新《会计法》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以不真实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的违法行为。《会计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13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本案的当事人即A公司的有关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违反了新《会计法》的上述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可以根据新《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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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公司不设总会计师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正确。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3不合法。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5张某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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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22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这条规定是对会计记录是使用文字的规定。而结构是条件、模式、后果的,也有认为是假定、处理、制裁的。
扩展资料:
《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发施行。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由国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
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
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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