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雨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中注协有关清理整顿文件的规定,对清理整顿各阶段发现的问题,其中包括第三阶段中注协检查组发现并转告各地注协的问题,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属于应进行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到期要组织实地复查;属于应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进行处罚。违法的。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其次,从公司管理角度考虑,会计出纳一个人担当有严重财务风险,当现金收支与账务都由一个人担任时,没有互相牵制监督,自己收支自己入账,极易造成人为入账改变用途甚至金额,造成贪污行为。
而这也是会计法明确规定的原理之一。所以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两人担任。如果公司小,需要精简或优化各岗位,则建议设专职会计一名,出纳由其他人员兼任,由会计指导完成收付款及日记账登记工作。另外会计本身也可兼任其他工作。
会计已经离职四年还要对以前的账目负责。
会计法确实是有规定,可以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诉其责任。由于你只是会计,财务部门一般设置有主管和经理。而且他们对你的工作有复核的责任,如果你真的过失导致企业损失,也是她们和你一起承担。
从法律上讲承担责任也不是平均分摊。职位越高,承担责任越大。就一般财务工作而言主要是财务主管负担主要责任。
从法律角度说,账出错并不等于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损失,而且还可以要求客户退款。一般情况对方公司不会赖账,如果真的要赖,可以进行法律诉讼。一般诉讼期是2年的,按时间上说都可以。
一碗人间烟火
是这样的啊,出纳是跟钱打交道的,如果是同一个人,肯定是有点矛盾,然后所以说这样的话最好是不要,除非这个工厂很小,那会计和出纳就同一个人也没有关系,所以说很多时候嗯,发钱的方面另外一个会计来理解去为从来只是呆呆过,最主要的还是会计,所以说有别人让你花钱,那也是可以的,说会计和出纳是不能同一个人的
骨头杀手
会计和出纳,作为财务岗位中两个比较突出的角色,因其属性大致相同,常被不少人混为一谈。不少小公司,为了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常选择由同一人身兼两职,同时担任公司的会计和出纳。表面上,由一人身兼两职,是节省了公司在人力资源这方面的一部分投入,可同时,也为公司带来了不小的「财务隐患」。《会计法》有明确规定,从事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少小公司为节约人员成本,还是选择铤而走险,登记挂名时,是两个不同人的名字,而实际操作时,却是让同一人身兼两职。随之而来的,则是不小的「财务隐患」。举个例子:会计可能把员工报销的200元做账记成400元;员工找出纳拿钱时,即会计本人,只给了员工200元;那剩下的200元,直接进了那个会计兼出纳人的腰包。会计人员平时负责的是分类账的登记、收支原始单据的复核和收付记账凭证的编制,而出纳则专注于现金的收付和保管、收支原始凭证的保管、签发银行有关票据和日记账的登记。两个岗位往往可以互相牵制、监督,避免贪污受贿、账目不清等情况的发生。一旦出现管账、管钱的为同一人的现象,公司账目上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及时被发现。表明上看,一人身兼两职,节约了公司成本,但从根本上来说,却给公司种下了更有毁灭性的隐患。因而,将两者分开,是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护财产安全、增强会计数据可靠性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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