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宝宝001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用途失察、失教、失管。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的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在出纳岗位干了12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 任。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 ”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形式主义的走过场,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当代社会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他们所拥有的权利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说有些人在申请贷款,由于比较紧急,所以肯定希望能够尽快的发放下去,而银行就拥有这样的一种贷款审批发放的权利,如果滥用这种权力将会构成职务犯罪。
相信自己我能
1、隐蔽性强。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犯罪人员往往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2、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根据案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3、“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大量的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小金库”有直接的关系。4、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5、犯罪手段多样化。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经管着单位的财务,犯罪手段十分繁多。他们有的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或多收少记的手段贪污公款;有的采取“大头小尾”、“开阴阳发票”的手段,贪污差额款;还有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更有甚者,公款私存、贪污利息;将本单位公款通过银行转到其他单位帐上,再提出现金;“靠山吃山”,把公款作为自已的“小金库”,大肆侵吞或挪用。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个别财会人员为了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利用职务之便,除了伪造不存在的经济业务,改变真实的业务性质、内容、编造数据以达到其目的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目前,又向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乖囡好好
一、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49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会计出纳。 犯罪嫌疑人马某,50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副经理。 犯罪嫌疑人陈某,36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2009年6月21日下午2时许,南京市纪委找犯罪嫌疑人王某、马某到总公司办公室谈话。在谈话中,王某交代了路桥公司私设小金库的事实,并让其妻从家中送来了他制作的记载小金库帐目来源及大致去向的U盘,以及存放小金库资金的银行卡。纪委当即追问小金库的明细帐目,王按照事先和马、陈窜通好的,向纪委谎称帐目已被销毁。谈话结束后,陈某、马某、王某随即聚在一起商量,陈某提出帐册不能留要处理掉,马、王均表同意,于是连夜由驾驶员孙冬成(已取保候审)开车带上述人员到王某家中取得小金库原始凭证后又开车至奥体中心向阳河工地,由陈某、孙冬成将凭证拿到工地民工锅灶上烧毁。 上述销毁的是二处市政重点工程的小金库明细帐,在1年多时间内,仅这二项工程,路桥公司通过向其水利总公司虚报预付工程款的手段,多次从工程队提取现金达465.2万元,其中用于业务招待费达100余万元;业务餐费达40余万元;项目部奖金、加班费达134万余元;有关人员奖金、加班费达37万余元;交通、通讯费达24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本案所涉及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刑法修正案所增设的罪种,犯罪嫌疑人故意销毁的小金库帐目是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其理由主要为:路桥公司的小金库资金是通过虚报工程款的方式套取的,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它不属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对小金库的资金是否必须做帐并保存,不应作扩大化的解释,因此三名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种妨害司法犯罪。这种意见也同意第一种意见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分析意见,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烧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无疑是在毁灭证据,阻碍司法机关对相关受贿案件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查处,从而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案件查处活动,应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这种意见认为小金库资金的性质仍是公款,路桥公司是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的,也就是说公款仍在公用,理应将该款项的有关会计凭证依法保存,所以犯罪嫌疑人销毁的会计凭证理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本案犯罪嫌疑人销毁了400多万元的原始会计凭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三、笔者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案中小金库的会计凭证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犯罪嫌疑人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负有保存会计资料义务的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一)》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放到了《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表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法律要求设立规范的公司、企业会计账目,并依法予以保存的目的在于准确反映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备随时查核,并依法予以监督。"小金库"的设立隐匿了公司、企业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以此规避国家对其正常审核与监督,为法律所禁止。但"小金库"会计资料与公司、企业其他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一样,记载了公司、企业特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情况,都是应当依法保存的。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就是销毁企业这部分经营活动情况的书面记载,从而规避有关部门对此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因此,这种行为正是刑法修正案特别立法所打击的对象。 本案中销毁的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款项性质为公款,路桥公司的小金库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本单位的资金而设立的,其性质归根到底仍是公款。作为国有公司南京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属机构的路桥公司是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的,也就是说公款仍在公用,只不过是路桥公司在超越职权范围之外掌控该部分公款,形式上的违法不能掩盖其公款公用的性质。透过小金库本身的违法外表,这部分公款仍应受到有效地监管,路桥公司理应将该部分公款的有关会计凭证依法保存。这些会计凭证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而不能仅考虑该款项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就认为它不是法律上所说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销毁的是400多万元的原始会计记帐凭证,而原始凭证是最能清楚地反映一个单位资金进出、走向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通过将小金库资金帐目凭证销毁的方式,来掩盖其对内乱发奖金,对外大肆请客送礼,造成国有资金大量流失,非法获取建筑工程等等违法犯罪行为,较之销毁一般的会计资料行为,无疑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如果说销毁普通的会计资料行为尚且构成犯罪,而销毁"小金库"的帐目原始凭证的行为却仅仅因为"小金库"本身的违法性而导致不能定罪,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这无疑是在鼓励犯罪分子放心大胆地挥霍、侵吞国家财产,从而为各种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论从法理分析还是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属于刑法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2)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嫌疑人故意烧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无疑是在毁灭证据,阻碍了有关部门对相关案件的查处。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种妨害司法的犯罪,其构成要件必须在司法活动开始之后,即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立案以后,而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是在纪委对违纪案件调查阶段,司法机关尚未介入,所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三名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共同犯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 注: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罚金三万元。三名犯罪嫌疑人未提起上诉。
白羊座小叔
案例一: 中山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判刑5年新华网广州 ·陈晓建记者由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为34家资金不足却企图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公司、企业出具虚假验资告的注册会计师黄炎林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据中山人民法院办案干警介绍,被告人黄炎林利用担任中山市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谋求非法利益,与时任中山市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程少南经事先预谋后,由黄炎林提供客户,程少南伪造银行询证函及银行时帐单,先后为34家公司 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验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高额费用,使上述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经法院核 实,黄炎林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共非法出具34份验资报告,收费均在5000元之上,远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 业务收费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并且其在收钱后,只出具收据,概不出发票。记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案的案发是由于2007年2月,被告人程少南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同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 验资报告为由,向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叶南泉发手机短信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0元,叶南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工商部门报告。 经调查,工商部门于同年3月28日,将黄炎林在为客户办理验资报告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有关材料、线索等移交于公安部门。公 安部门在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并随后将黄炎林和程少南抓捕归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犯程少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黄、程二人服判,均未上诉。案例二: 两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判刑作者: 侯昌忠 陶刚 谢正伟 发布时间: 2006-02-26 10:31:03中国法院网讯 2月23日下午,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赛尔登丰案中涉嫌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两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鲁礼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鲁礼和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丁勇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004年2月,周文(另案)、徐崇炎(死亡)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注册成立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目的,徐崇炎找到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郑熙孝,请其帮忙审验该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设立验资200万元的虚假证明文件。2月20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2月24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物资本160万元、货币资金40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所出具的设立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月27日注册取得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同年4月,周文、徐崇炎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虚假增资300万元的目的,再次向蜀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虚假的增资300万元的证明文件、材料。4月8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变更验资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实物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变更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固定资产审验程序表和实物资产现场核实审验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4月9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物资本235万元、货币资金65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变更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任,于2004年4月15日取得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增资30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2005年3月17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因负债过多而停业倒闭,注册时出资的固定资产款项也未付清,拖欠了商家的大量货款、设备款和装修款,给经营者和相关商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变更验资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未实施有效的验证程序。其一,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2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是货币出资,没有实物出资,验资业务约定书也约定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而验资报告出具的是货币出资占40万元,160万元是实物出资。其二,该所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伪造的4张实物发票为依据,审验确认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在审验设立验资的实物出资部分时,实物发票、收款证明与实物合同对比,表明是合同签定后即付清全款,这与合同上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不一致,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的出具时间、金额与实物合同上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不一致的疑点,也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上的内容与收款证明上出具的收款项目不一致的疑点。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出具单位和实物的购货合同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重要疑点。两次实物验资该所不仅未能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周文、徐崇炎等人提供的验资材料中的疑点,也未采取其他验资程序证明提供的验资材料的真实性。其三,该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盖上未参与该份验资报告工作的会计师蒋某的注册会计师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基本程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礼和、丁勇作为承担资产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变更验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鉴于丁勇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单处罚金。鉴于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倒闭时拖欠员工工资事件的妥善处理中产生了积极作用,可对被告人鲁礼和、丁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礼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三: 河南:法盲会计隐匿会计凭证和帐簿被判刑2004-11-20 23:21:22 来源: 新华网新华网郑州11月20日电(马占西、李钧德)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运输公司会计竟然把本公司会计资料藏匿,并拒不交出。日前,这名法盲会计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杨景和系平顶山市鹏源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队会计。2003年11月,为了逃避查处,他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该公司的收入、支出原始票据等会计资料,用铁箱子锁住藏匿到王艳召家中,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原始票据、记帐凭证以及公司为应付年检而做的帐目、记帐凭证、明细帐等会计资料,于2004年2月28日晚藏匿到自己家中,拒不向侦查机关提供。后来,被告人卢白孩伙同郭现民(在逃)又将杨景和藏匿于家中的相关会计资料取出,由卢白孩藏匿自己家中,拒不交出。2004年3月3日,该资料被公安机关搜查时依法扣押。宝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景和、卢白孩为逃避查处,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故意隐匿、拒不交出,致使大部分会计资料不知去向,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杨景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卢白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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