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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tray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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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尼make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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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

中级实务、财管、经济法。

建议:

如果你要考,建议先从难的开始。财管+实务,二门一起考。当然,如果你能三门自然最好。

难度相对是较难。特别是财管,没有基础的人可能学起来有些吃力。如果财管不好的话,实务里还涉及到类似的东西。经济法相对是最容易的。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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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强一点Aaron

中级职称考试需要考三科:中级 《会计实务》、中级《经济法》和中级《财务管理》具体的可以关注一下东 奥的轻松过关辅导书。中级 《会计实务》主要讲会计要素的账务处理,需要理解经济业务并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中级《经济法》主要讲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合同法、票据法等,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中级《财务管理》主要讲与现金流相关的内容以及资金流量的管理等,要会用公式计算,偏于理科思维,需要多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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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起司wasabi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内容包括《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三个考试科目哟,建议和初级会计一起备考,其中有两个好处:1.一年取得两个证书会计行业很多人形容自己“不是正在考证就是在准备考证的路上”。的确,证书是最能直观体现一位会计人能力水平的凭证,要想在会计领域取得更好的发展,就需要不断征服一个又一个的会计证书。同时备考,一年取得两个证书,考试时间不重叠,知识理解更深入,好处多多。2.知识衔接避免断层通过考试科目可以发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两个科目在中级会计师考试的科目当中都有所对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基础考试,学习初级会计知识对于考生夯实基础、拓宽理解十分有帮助,尤其是对于一些零基础报考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生来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的学习有助于填补知识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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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耕牛装修

应试网校回答: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各科目特点:《中级会计实务》: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三门课程中《中级会计实务》算是难度最大、内容最多的一科,属于基础性科目。本科目的学习会影响到另外财务管理和经济法的学习,所以也是最重要的一门课程。学习本科目时应该花费较长时间,打下结实的基础,这样对通过其他两个科目的考试也是有帮助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中很多知识都是关联的,我们大多考生欠缺的是整体性思维和思考概括的习惯,学而不思则罔,对很多单个知识点都熟悉,但是综合运用的时候就会出问题,说明融会贯通还不够,说明理解的不够深入。《经济法》:内容多、内容杂、内容细、内容枯燥、考题灵活。经济法需要大量的记忆,但不能枯燥地死记硬背。对于经济法,一要注意多归纳,往往好多章节的一些有关数字、时间、比例等具有可比性,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率。二要多举例,很多命题和法律规定,并不需要你原封不动地背过,而是只要自己知道基本思路即可,通过举例不仅真正领会法律规定,而且在面对考题时往往会知道如何想,如何答。三要多做题,举一反三,在重复中记忆,做题也是经济法的记忆诀窍。《财务管理》: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三门课程中,《财务管理》科目的特点是内容比较抽象、公式多(并且不容易理解)、计算量大。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计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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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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