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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等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进料加工1、科目设置 ◆ 原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 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 主营业务成本 --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2、会计核算 ◆购入免税料件时 DR:原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CR: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 ◆ 领用保税料件时 DR: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CR:直接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 核算直接人工时 DR: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CR:应付工资 ◆ 核算制造费用时 DR: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CR:制造费用—XX费用 ◆结转产成品时 DR: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CR: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外销确认收入 DR:应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 结转销售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CR: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每月免税申报时 DR: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征退税差 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税务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依据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DR: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红字) 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收到税务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时,依据应退税额、留抵税额: DR: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成交方式为CIF时,应当先按照出口专用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收到运保佣单据时,冲减收入、成本 CR:主营业务收入—出口(红字) CR: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 DR:主营业务成本--出口(红字) 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自营出口1.出口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2。月末处理:如果退税率小于17%,如13%,则征退税之差要进主营业务成本的借: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收入*(17%-13%)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月末记得要进行免税申报4。单证齐全时要进行退税申报5.当拿到退税批复时: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若退税批复中有抵顶内销时,这时分录为: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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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 借:原材料--XX 贷:其他应付款 二、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XX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收――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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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的会计分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企业收到委托处理材料时:
不得进行会计处理,但收到的委托处理材料应在记录簿中登记。
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等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扩展资料:
企业应设立“委托加工材料”主题,以说明委托加工材料的增加或减少及其余额。
由于技术和设备的限制,企业有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一些材料,以满足操作的需要,如将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铁加工成铸件等。送到国外单位的材料 处理虽然暂时离开企业,但仍然属于企业的库存。
企业委托给其他单位的材料实际成本包括:
1、处理消耗品的实际成本;
2、支付手续费和往返交通费,杂费和保险费等。
3、缴纳税款,包括应由委托加工材料承担的不可抵扣增值税和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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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分成两部分理解,如果是客户提供了原材料,你生产完成后,卖回给客户,但价格中不含有材料的价格,这样可以视同委托加工,你只收取加工费,在加工费里面包含了你自己购买辅助材料的部分价款。具体的会计分录为: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不必做会计分录。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同时,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与第一步相适应,相匹配。 问题二,卖出去的价格含有客户提供的材料价格,对于这种情况,不能是委托加工的行为了,这种情况,你只能作为,购进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视同的是你们自己购进材料,然后销售产成品的情况了。分录如此做:客户提供材料时,你必然将这部分材料款先预付或者怎么处理给客户方,要不然,你卖产成品给对方时,产品中不可能含有材料的价款,因为对方不是傻子。不会白给你这部分材料的。所以: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生产时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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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辅料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对于这部分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间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另外,来料加工企业没有注册资金,也不用进行实收资本的核算。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工缴费收入、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可以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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