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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量×从量税率)/(1-比例税率)公式内要加上“从量计算的消费税”,按这样计算出来的比例消费税,就是相应的按比例增加了。这里的数量,就是把从量征收与从价征收的加起来,来计算消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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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重复征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1-比例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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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应纳税额的计算。当纳税人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工厂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同时取得各种价外费用10000元,该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10000×15%=16500(元)例2.某工厂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零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某月全部销售额为58500元,其中所含增值税的税率为17%,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58500÷(1+17%)=5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00×10%=5000(元) 例3.某企业向外商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以美元结算,共收取15000美元的销售收入,当月1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8.60。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按人民币计算的销售额=8.60×15000=129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9000×30%=38700(元) 例4.某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30000元(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用于抵偿前欠前某公司的材料款10000元,同时换取同种材料20000元。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30000×10%=3000(元) 例5.某工厂以一批外购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后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为40%,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不含增值税)为25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税销售收入额=60000-25000=35000 (元) 应纳消费税额=35000×40%=14000 (元)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例如,以自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品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情况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是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况应除外)。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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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复合计税法下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重复计税问题。 推导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首先要明确组成计税价格内容的实质。消费税的从价计算当中,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当无法确认销售额时才会运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由此可见,组成计税价格实质上是销售额的替代,它的组成内容应该与纳税人确定商品的销售额是一致的。这其实也就是纳税人为自己将要销售的商品定价所要考虑的内容:首先要弥补成本,然后是纳税人要赚取利润,最后要还考虑到国家税收对其商品所要征的价内税。按照这个思路,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就应该表达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利润+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对上式进行等价变形即可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1)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2) 公式(2)也是符合数学逻辑和组成计税价格的实质的,两个公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式(1)中要用“从量计征的消费税”除以“1-消费税税率”后并入从价税的税基再加上从量税才构成组成计税价格,而公式(2)从量计算出的税额是直接加入到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显然公式(1)比公式(2)的税负要重,存在着对从量税额重复计税的嫌疑,这与税法制定过程中一直强调的不重复计税原则完全不符。 例1:某酒厂将自产的3吨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没有同类白酒的市场销售价格,该批白酒的成本为10万元。已知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单位税额为0.5元/斤(或毫升)。试计算该酒厂应纳消费税。 按照公式(1)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10+10×10%+3×0.2×0.5)÷(1-20%)=14.125(万元) 应纳消费税=14.125×20%+3×0.2×0.5=3.125(万元) 按照公式(2)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0+10×10%)÷(1-20%)+3×0.2×0.5=14.05(万元) 应纳消费税=14.05×20%+3×0.2×0.5=3.11(万元) 可见,按公式(1)计算出的结果比按公式(2)计算出的结果多了150元,金额虽不大,但是由于重复计税原因造成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当前“减负增效”的大形势下这种组成计税价格调整的合理性不足,税负过重,从税收依据的合理性方面来看应该采用公式(2)较合适。2、关于公式(2)中涉及数学问题的解释。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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