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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省市区、各个批次的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不一样,从本月15日前后到8月底一直在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一批(提前批、一本)已经或就要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从现在到20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二批(二本)20日前后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在25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三批(三本)26日前后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在30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高职高专(包括)专科要到本月底下月初才能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在下个月就能陆续发放录取通知书,有的要到中下旬才能发放通知书。通知书一般通过邮局的EMS特快专递邮递到你在填报志愿时预留的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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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渊源:第一个渊源:源于姬姓,出自黄帝之孙敬康之后,属于以先祖名字为氏。据史籍《姓苑》记载:“敬,黄帝孙敬康之后。”姬敬康的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名字为姓氏者,称敬氏,为十分古早的姓氏之一。第二个渊源:源于妫姓,出自春秋时期陈厉公之子仲,属于以先祖谥号为氏。据史籍《风俗通义》记载:“春秋时期齐国有敬君,原陈厉公之子仲,谥为敬,其支孙以谥号为氏。”春秋时期,陈厉公名妫佗(一作妫跃)为陈文公妫圉之少子,其母为蔡国之女。陈文公病逝后,妫佗的异母兄长妫鲍立,是为陈桓公。后陈桓公病了,蔡国人为使妫佗当上君主,杀了妫鲍及太子妫免,立妫佗,是为陈厉公。陈厉公即位后,也娶蔡国女。这个蔡女与蔡国人通淫,为此数次回归蔡国,陈厉公亦数次到蔡国。陈厉公有子妫完,称公子完(敬仲)。陈桓公之少子妫林怨恨陈厉公杀了其父与兄,乃令蔡国刺客人诱陈厉公而杀之。之后妫林自立,是为陈庄公。由此故公子完不得立,为陈大夫。陈厉公之被杀,以淫出国,故《春秋》曰其“蔡人杀陈他”,罪之也。后陈庄公逝世,立其弟妫杵臼,是为陈宣公。陈宣公二十一年,杀其太子妫御寇。由于妫御寇与公子完关系非常号,恐祸及己,于周桓王二十年(公元前700年)逃到了齐国。当时的春秋霸主齐桓公姜小白收留了他,并赐给他田地邑城,还想任命他为正卿,但他只接受了“工正”一职,陈氏由此立足于齐国。公子完感谢齐桓公之德,遂指田改姓为田氏。田敬仲完的后代田氏家族在齐国逐渐发展,至其五代孙田乞,为齐景公姜杵臼的大夫,其后田氏一族在齐国世代为相,并垄断齐政权,齐公犹如傀儡。田无宇、田常等人身为姜齐之臣时,为了争取齐国民心,在春秋末期就不惜经济代价,施惠于民,被称为“厚施买国”,最后人心归附。到周安王姬骄十一年(公元前391年),第十代孙国相田和将齐国国君齐康公姜贷放逐到海边,只留一城之地作为其食邑,田和成为了齐国实际上的国君。周安王十六年(公元前386年),周王室册命田和为齐侯,正式将他列为诸侯。过了几年,齐康公病逝,姜氏遂绝其祀。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田代齐姜”。公子完逝世后,齐王曾赐其谥号为“敬”,史称田敬仲完,其后裔子孙中有人遂以“敬”为姓氏,称敬氏。第三个渊源:源于改姓,属于避帝讳改姓为氏。北宋时期有个大臣,叫文彦博,祖上本来姓敬,他的曾祖父曾在后晋政权中为官,后晋高祖是石敬瑭,“敬”字犯了帝讳,当时只得为了避讳,将敬字拆开,一分为二。凡是姓敬的,要么改姓文,要么姓苟,文彦博的曾祖父不得不改姓了文。没多久的后汉高祖刘暠天福十二年(辽国耶律德光大同元年,公元947年)农历12月17日,后晋为后汉所灭,后汉皇帝叫刘知远,敬氏不存在避讳之嫌了,苟氏、文氏的有些后代相继回复为敬氏,有些则没有复回原姓。过了十多年的后周恭帝柴宗训显德七年(公元960年),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黄袍加身,结束了纷乱的五代时期,北宋王朝建,赵匡胤成为宋太祖。由于赵匡胤的爷爷名叫“赵敬”,如此一来敬氏又犯了帝讳,只好再次改为文氏或苟氏。第四个渊源:源于改姓,属于帝王赐姓改姓为氏。清朝时期,有四川马鞍山人苟莲峰(苟华南),进士起家,蜚声瀚菀,山右司衡,南沙出宰。清高宗爱新觉罗·弘历(乾隆大帝)嫌其姓读音不雅,令他复改姓为敬氏。历史名人 敬 韵:(生卒年待考),著名汉朝时期扬州刺史。 敬 珍:字国宝,西魏时河东蒲阪人,汉杨州刺史韶之十世孙。父伯乐,州主簿,安邑令。珍伟容仪,有气侠,学业骑射,俱为当时所称。祥即珍从祖兄也,亦慷慨有大志,唯以交结英豪为务。珍与之深相友爱,每同游处。及齐神武趋沙苑,珍谓祥曰 :“高欢迫逐乘舆,播迁关右,有识之士,孰不欲推刃于其腹中?但力未能制耳。今复称兵内侮,将逞凶逆,此诚志士效命之日,当与兄图之。”祥闻其言甚悦,曰:“计将安出?”珍曰:“宇文丞相宽仁大度,有霸王之略,挟天子而令诸侯,已数年矣。观其政刑备举,将士用命,欢虽有众,固非其俦。况逆顺理殊,将不战而自溃矣。我若招集义勇,断其归路,歼馘凶徒,使只轮不反,非直雪朝廷之耻,亦壮士封侯之业。”祥深然之,遂与同郡豪右张小白、樊昭贤、王玄略等举兵,数日之中,众至万余。将袭欢后军,兵未进而齐神武已败。珍与祥邀之,多所克获。及李弼军至河东,珍与小白等率猗氏、南解、北解、安邑、温泉、虞乡等六县户十余万归附。太祖嘉之,即拜珍平阳太守,领永宁防主;祥龙骧将军、行台郎中,领相里防主。并赐鼓吹以宠异之。太祖仍执珍手曰 :“国家有河东之地者,卿兄弟之力。还以此地付卿,我无东顾之忧矣。”久之,迁绛州刺史。以疾免,卒于家。子元约,性贞正,有识学。位至布宪中大夫。 敬 肃:字弘俭,隋代河东蒲阪人。少以贞介知名,释褐州主簿。开皇初,为安陵令,有能名。擢拜秦州司马,转幽州长史。仁寿中,为卫州司马,俱有异绩。炀帝嗣位,迁颍川郡赞务。大业五年,朝东都。帝令司隶大夫薛道衡为天下郡官之状,称敬肃曰:“心如铁石,老而弥笃。”时左翊卫大将军宇文述当涂用事,其邑在颍州,每有书属敬肃,敬肃未尝开封,辄令使者持去。述宾客有放纵者,以法绳之,无所宽贷,由是述衔之。开皇八年,朝于涿郡。帝以其年老,有能名,将擢为太守者数矣,辄为述所毁,不行。大业末,乞骸骨,优诏许之。去官之日,家无余财。岁余,终于家。 敬 晖:字仲晔,唐代绛州太平(今山西省襄汾西南)人,是一位文武双全的军事家、政治家。圣历元年(698年)任卫州(今河南省汲县)刺史。当时为防突劂,发民修城,由百夏至秋,农田谷米成熟,无人收割,强令农民继续修城。敬晖对地方官说:“你们以为把城修好才能保证安全,其实军民无粮食吃是守不住的,所以不能只管修城而不去收割成熟的谷物。”即令罢修城之役,使农夫返家秋收。为此“吏民感之,咸歌咏之”。不久升任兵部侍郎、中台右丞。武则天幸长安,令敬晖为洛都(洛阳)副留守。在职以清谦闻名朝野。当时,女皇武则天宠信权臣张易之、张宗昌兄弟,放纵武氏亲族为非作歹,政治败坏。敬晖与大臣袁恕己、张柬之、崔元暐、桓彦范等队,讨伐武氏之乱,杀张氏二兄弟,因功加金紫光禄大夫,任侍中,封平阳郡王。后又被武三思(武则天的侄子)贬为崖州司马,被广州都督周利贞害死。 敬 播:唐初著名的文、史学者,与令狐德棻共同制订《晋书》体例。有一则典故“只问刀子”就是讲敬播的:唐时,崔行功与敬播行路,敬播腰佩着棕榈木柄的刀子,走得较慢。崔行功问:“这是什么木?”敬播说:“棕榈木”崔行功说:“我只问刀子,不是问谁佩的。”(意为嘲讥敬播像本头一样。) 敬云彪:(公元1932~今),原名敬开业;湖南桃源观音寺镇人。著名地方公务员。毕业于湖南省桃源师范学校,长期从事政府机关、企业文秘工作,1988年被评为经济师。酷爱文学,勤习诗文,已在国内多种报刊杂志发表诗词、散文各数十首(篇),作品“退休偶吟”等四首格律诗,被收编于天马图书有限公司出版办当代诗词六百家代表作精选》一书中,“三望坡春行”、“游桃花源”等五首被《历代诗人咏桃源》一书收入,散文“在市场竞争中出奇制胜”一文,被当代领导者管理艺术丛书编辑委员会选入《管理艺术文集》下册中,先后被湖南省农机市场信息站、湖南省农业机械供销行业协会评为“优秀信息员”和“信息先进工作者”。其传略已被编入《二十一世纪人才库》、《世界人物辞海》等辞书。现为常德市老干部书画诗词协会、桃花源诗社会员、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会员。敬仕超:(公元1937~今),重庆人。著名物理学教育家。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1963年大学毕业于四川大学,从事过多层次的物理、数学教学工作。1981年稳定于重庆建筑大学工科《大学物理》教学至今。自发自选课题《基础物理教材和教学模式的综合研究》,十几年来,坚持以科学哲学、心理学、教育学、学习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为指导,着力解决知识不断膨胀学时有限的主要矛盾。实行以下措施:①寓物理学史.物理思想和方法论于知识性教学之中:②总结出“一寓、四融、两加强”的教材编写原则;③探索出以“学生为主体,教材为核心,教师为向导(或主导)的优化教学模式;④分两阶段解决“教材为核心”的问题,编出“中介型”教材《物理学导论》,适应了当前面上物理教学改革的需要,提高了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30%。主编教材《物理学导论》初版、再版。进而形成A型版、B型版系列教材。由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分别在1992、1995、1998年出版。撰写论文十一篇全部发表,四篇参加国际会议,五篇获优秀论文奖。代表性的有:“对基础物理教学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工科物理教学的困惑与解决办法的探索和实践”、“再论寓方法论于知识性教学之中”,“提高教学效率,缓解内容与学时的矛盾”。敬永林:(公元1938~今),四川射洪人。著名戏剧文艺作家。结业于绵阳专科学校初中师资班、中国戏剧电视剧创作函授中心。历任射洪县曲剧团琴师、指挥、音乐设计、编剧、艺委会主任、副团长,县图书馆办公室主任。馆员职称。四川省曲艺家协会及省川剧理论研究学会会员,遂宁市曲协理事,射洪县谐剧研究会会长,中国当代民间艺术家协会会员,香港联谜社社盟,江油育蓬诗社社友。创作的十余个曲目中,清音《春风拂店新花艳》获中国《曲艺》杂志社与四川省曲协联合举办的曲艺作品征文二等奖;《老年乐》获省社会保险杯二等奖和市群康杯二等奖;《数鸡》、《夸庄稼》分获绵阳地区二、三等奖;《举杯庆香港回归》获武汉市电台征文三等奖并入选《喜迎香港百年归》文集;还创作有赴地区汇演的小歌剧《六粒谷》小闹剧《争箩篼》,与入合创的灯戏《献忠心》为南方十省广播现场会演出,省电台播放。还为十余个大小上演剧目谱曲。写有组诗《香江之歌》入《海国文学经典》并获佳作奖,《漫话婚庆谐联》刊《对联》杂志。撰有六篇谐剧论文和十余篇戏曲研究论文及文史资料在各级报刊发表,其中《谐剧与戏剧、曲艺》入编两部国家级文集。编纂了《射洪县戏曲志》,获绵阳地区科研项目奖和省文化厅、三大集成办的奖励。传略收入《中国年四川曲艺家名录》、《中国曲艺人名大辞典》、《中国民间名人大辞典》、《中国百科学者传略》、《中国专家大辞典》、《世界艺术家名人录》。敬知本:(公元1939~今),吉林长春人。著名现代史学家。副研究员。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现任职于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长期从事东北近代史和民族史的研究工作。参加撰写了《中国近代爱国人物传》、《东北大事记》、《中国东北史》等著作;参与《张作霖等奉系军阀人物资料专辑》、《清实录中东北史资料全辑》等大型资料书的编辑工作;并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了《辛亥革命时期张作霖其人》、《试论女真族民族英雄阿骨打》、《试论历史上的民族英雄问题》、《试论1891年热河东部人民大起义》等二十余篇论文。其中《试论女真族民族英雄阿骨打》一文在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学术研究丛刊》发表后,引起外界的重视,其以秭妹篇的形式,先后由两家刊物分别转发。上篇由《历史教学》1982年第7期发表,同年《新华文摘》第十期做了全文转载,并在1983年版《中国历史学年鉴》评介文章中得到肯定;下篇由《北方论丛》1983年第三期以《试论历史上的民族英雄问题》为题发表,光明日报在当年7月13日《百家争鸣》栏做了介绍。该文亦被收入2000年出版的《中国新时期社会科学论文选粹》一书,其在民族英雄评价问题上提出了要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的观点,对我国民族政策和理论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敬学勋:(公元1942~今),甘肃榆中人。著名地方企业家。经济师。曾任甘肃省定西地区高崖水泥厂供销科长、党支部书记,厂党委员,副厂长,《甘肃日报社》、《甘肃农民报》社通讯员。现任甘肃省高崖金城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甘肃省总工会定西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1958年进高崖水泥厂工作,坚持不懈勤学政治,深钻业务,学习管理,业务能力强,深受广大职工的赞誉和爱戴。多次被评为厂先进生产者。1966年出席省五好职工代表大会,受到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获中国水泥协会颁发的从事工程技术三十年以上为振兴中华水泥工业做出贡献的荣誉证书,被选为甘肃省总工会第八次、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被甘肃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敬昌学:(公元1942~今),辽宁朝阳人。现任朝阳县物资公司副经理,会计师。在工作上,执行现代化管理方法,使费用水平不断下降,利润大幅度递增,应用ABC管理法,保证合理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曾多次被县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敬素娴:(公元1947~今),女,1968年毕业于营口市商业学校,1990年于东北财经大学在职进修二年结业。现任营口市百货公司财务科长。1989年被评为会计师。曾制定会计核算、费用开支、内部分配、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承包工效挂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调动了本系统各经营部门的积极性。
飞火+流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如下:1、被告人许霆只记得其银行卡内有17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证实其帐户余额为176.97元的证据只有银行出具的帐户流水清单,无其他证据印证。2、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3、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为何出现错误、出现何种错误不明确。因此,本案无法得出许霆帐户口只有176.97元及其每取款1000元帐户仅扣1元的必然结论。二、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现由如下;1、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许霆取款是经柜员机同意后支付的,其行为是正当、合法和被授权的交易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盗窃罪。2、许霆通过柜员机正常操作取款,在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上都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属于盗窃金融构。3、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员机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现有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4、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财产的返还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帐实际扣款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在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在4月21日晚出现取款交易异常,经通知运营商一并到现场开机清点查验和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自动柜员机短款196004元。经查看日志,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但对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自动柜员机则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该机进行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经核查,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人持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和6224673131008621707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以及卡号为9559982409453469513的农业银行卡,连续恶意操作,取款186次,共涉及多占金额193806元,其中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户名为许霆。另有卡号为6224673131003532503和9559980081451094718的两名客户取款2笔,涉及多占金额2198元。该行监察保卫部接报后,即根本开户资料查找许霆,找到其工作单位,该单位保安部负责人反映许霆已于4月24日下午突然请假回山西老家,拨其手机无人接听,随取联系许霆的求职担保人要求协助通知许霆退款,亦未果,因而报案。2、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侦办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内现金被盗窃案件情况说明,证实:广州市商业银行于2006年4月30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同年5月26日此案转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办理,该局于同月30日立案后,于次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许霆办理上网追逃。同年11月12日,该局侦查员到山西临汾市找到许霆的父亲许某某,许某某称许霆未回家,只与家中通过一次电话,但未说自己在哪里,该局侦查员向许某某说明了许霆盗取银行柜员机内款项的情况,并让其劝许霆早日投案并退还款项,其当时提出能否在退还款项后不再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侦查员说明帮助退清赃款及投案自首后可以减轻处罚,但拒绝其提出的退款后不再抓捕、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许霆被抓获后,许霆的父亲曾致电该局侦查员表示愿意帮许霆退款,但要求公安机关不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释放许霆,侦查员拒绝了许霆父亲的要求。许霆被带回广州市后,许霆的母亲也曾联系侦查员表示愿意为许霆退赃,但几天后又称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拒绝退还赃款。此后许霆的亲属未再联系为许霆退还赃款之事。3、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霆于2007年5月22日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进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带回审查。4、证人黄某某(广州市商业银行监察保卫部副经理)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24日,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安装在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在4月21日晚上的取款交易出现帐户扣帐为1元的情况。因为该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金额为100元或者100元的整数倍,不可能出现100元以下的数额,所以恒福支行马上将情况通报了自动柜员机的运营商。随后运营商与商业银行个人银行部一起派人到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现场开机查验,发现柜员机的现金已经全部被取光。随即查看自动柜员机流水日志,发现自动柜员机在不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时正常(不含1000元),而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则出现异常,对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自动柜员机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亦出钞1000元,但持卡片人实际扣帐为1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4月21时17时许,该行放入该自动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在案发前几个客户取款属于正常取款。经查帐,自动柜员机总共短款达196004元。经核查,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客户拿着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3和6224673131008621707的商业银行借记卡、卡号为9559982409453469513的农行卡在该柜员机恶意取款。经查询开户资料,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3的银行卡户名是许霆,开户日期是2006年2月6日。根据许霆的开户资料,其和时任个人银行部经理的卢某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该单位的赵部长反映许霆在2006年4月23日晚曾跟他说过要回家考公务员,并收拾衣服之类的东西走了,连手续都没办。于是他们请求赵部长联系许霆,但赵部长打了电话之后说许霆已关机,并说之前曾和许霆有短信联系,大概内容是赵部长让许霆回来把手续办了,另外还有一些钱要结算给他,但许霆说不要了,他们就请求赵部长联系到许霆的入职担任人刘先生,对方在电话里答应见面谈,但后来拒绝见面,并说不想插手此事。他们联系许霆的担任人时已告知许霆恶意提款的事。其从未接到过许霆本人或其家属表示退赃的电话,也没有人和其联系过此事。4月30日,其代表银行向广州市公安经济侦查支队报案。5、证人卢某(广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管理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24日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有人在2006年4月21日晚利用该行位于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柜员机的故障,进行多次恶意提款,通过核查该机流水帐的持卡人资料,发现其中一名持卡人为许霆。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是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柜员机只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其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柜员机也出钞1000元,但是持卡人帐户实际扣帐1元。出现上述异常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对该柜员机系统进行升级造成。2006年4月24日下午其和本行保卫部的黄某某根据开卡资料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该单位的保安部赵部长反映许霆已回家考公务员,期间赵部长拨了许霆的电话,许霆未接,但给赵部长发短信表示已回家。案发后约一个月,一自称是许霆的人打电话给其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并说因为钱被人偷了,没有这么多钱还,只还一半左右行不行,其当时说希望全部还清,对方说肯定还不清了,最多只有一半左右,其就跟对方说希望他早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把事情处理好,之后对方就将电话挂了。在2007年2月或3月份,有自称是保安部长的人打电话说要商量许霆的事,其当时就向对方说明自己已调离原工作岗位,让对方与银行保卫部联系。6、证人赵某某(广州市某物业公司保安部部长)的证言,证实:许霆是其单位的保安员。2006年4月24日上午许霆向其提出辞职,理由是回山西老家考公务员。4月24日下午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向其了解许霆的情况,其记得当时好像拨了许霆的电话没人接,随即用手机发了短信给许霆,要他回来结算工资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将工资寄给他,当时许霆复了短们称工资不要了。约一个月后,许霆来电话说生活全乱套了,弄得家不能回,表示还是想退钱给银行,但又说钱被偷了五万,又花掉了一万多元,如果银行愿意,他愿意退回这些钱。其就把银行卢经理的电话给了许霆,但过了约二十分钟,许霆又打来电话,内容大概是说银行方面说了已经报案,钱就算退回也要坐牢,跟着就说那就算了,等抓到再说吧,后挂了电话。此后许霆未再与其联系。2007年上半年,许霆的担保人刘某某找到自己表示许霆家人想退钱,希望能给一次机会,自己当时说此事要和银行联系,刘某某当即和银行的卢某取得联系,卢某讲已调离原部门,要刘某某到商业银行总部找人,刘某某问了怎么去就离开了,后来有无找银行不清楚。此外,许霆在2006年4月24日已经用了一个新手机号码发信息给其,后来两次来电话,也是用该号码。经辨认照片,赵某某指认出被告人许霆就是其所在单位的保安员。7、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被告人许霆的开户资料,证实:许霆的帐户于2006年2月6日开立,帐号为102457023100018,预留了身份证复印件。8、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于2006年4月21日21时56分03秒插卡,21时56分16秒查询,21时56分41秒取款1000元,21时57分09秒再次查询;21时57分21秒至22时20分21秒共指令取款55次,每次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交易失败,共计取款54000元;23时12分57秒插卡,23时13分23秒至23时19分59秒共取款16次,每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6000元;23时23分05秒插卡,23时23分33秒指令取款1000元,交易失败,未取出款项;次日凌晨0时26分04秒插卡,0时26分22秒至1时06分22秒共取款100次,前96次每次取款1000元,后4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取款104000元。9、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帐户流水清单,证实:2006年4月21日,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户名为许霆,帐号为102457023100018)原有存款余额176.97元,于2006年4月21日至4月22日期间,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先后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扣帐1元,4次扣帐2元帐户最后余额为1.97元。10、广州市商业银行科技研发部出具的关于该行综合业务系统交易日期切换机制说明,证实:该行综合业务系统在每日晚23时左右开始进行日终处理,同时切换系统会计日期,在进行系统会计日期切换后,把新的会计日期作为交易日期进行记帐。11、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的照片,经被告人许霆指认,确认是其取款地点。12、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监控录像光碟及经被告人许霆签认的银行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许霆及郭安山于2006年4月21日、22日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取款。1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的(2007)天法刑初字第560号刑判决书,证实:郭安山与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至22日期间,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系统出错之机,连续多次分别提取银行款项19000元和17万余元,事后郭安山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出赃款18000元,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安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14、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城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调查回复表,证实:被告人许霆的身份情况。15、郭安山的供述及对被告人许霆的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平云路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其在马路对面等候,但隔了很久也没见许霆回来,很纳闷就过去找许霆,见到许霆后喊他的名字,许霆吓了一跳,很惊恐的样子,还满脸是汗,问他怎么那么久,许霆也没说什么,其和许霆就一起回到宿舍。在宿舍见到许霆钱包里塞满钱,衣服兜里也都是钱,很奇怪,因为之前许霆说他卡中只有100多元,只能取出100元,就问他,开始许霆不肯说,后来才讲他只想取100元,但多按了一个“0”,那取款机就真的吐出1000元来,可能是那台柜员机出错才会这样。其看许霆取出的钱大约有四、五万元,也很心动,就和许霆回到那台柜员机取钱。去到后,许霆先取钱,因为自己很少用自动柜员机,就让许霆教如何用,许霆又取出一、二万后,其就用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插进柜员机取钱,许霆在一旁教其取款,果真取出了3000元,但自己卡中只有860多元,第四次要取1000元却无法取出。之后两人又回去拿了塑料袋再次回到现场,其先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取出5000元,之后又无法取出了,许霆就接着取,取了好多钱,差不多一个小时才停下来,之后其试了几次,但都取不出钱,就回去休息。第二天,其用假名刘阳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该身份证开了一张商业银行卡。当天中午12时许,其去到上述柜员机用商业银行卡取款,取出10000元左右,之后无法再取出钱就走了。后来见到许霆,许说要辞职不干,留下来太危险,自己后来也辞职回湖北老家。其和许霆原来都做保安,许霆取了大约十七、十八万,没有分给其赃款。经辨认照片,郭安山指认了被告人许霆就是2006年4月21日晚与其在平云路163号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人。16、被告人许霆的供述及对郭安山的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其和郭安山结伴外出,自己去广州市平云路附近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郭安山在附近等候。其广州市商业银行卡是工资卡,卡中只有100多元。其插入自己的商业银行卡,想取出100元出来,但不知怎么多按了一个“0”,那柜员机竟真的吐出1000元,其当时觉得不可思议,就立即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但钱还是那么多,于是就又连续以每次1000元取了许多次,总共取出55000元。由于取钱花了很长时间,郭安山等不及就过来找,见到其取了那么多钱,就很奇怪,问怎么回事,自己就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他,之后两人回到单位宿舍,其把钱拿出来,郭安山见了很心动,就让其帮他取钱。于是当晚23时许,其和郭安山回到那台自动柜员机,用自己的商业银行卡又取出一万多元,之后郭安山用他的农业银行卡取出3000元,后因交易限制取不出钱,两人就又回到宿舍。次日零时许,其拿了一个塑料袋和郭安山又回到那台柜员机处,郭安山用他的卡取出几千元无法再取出钱,其接着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一直取了很长时间,取出10万元左右,之后郭安山又用他的卡试着取钱,还是取不出钱,于是两人就回到宿舍。其一共取了17.4万元。其从未试过有这么多钱,头都蒙了,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又心存侥幸,做完这件事就一直很后悔。其在取款的第二天还正常上班,到了4月24日下午3时许坐车回山西,没和公司领导打招呼就不辞而别了,回到山西省临汾后,发现原来用报纸包着塞在被子里的5万元不见了,就没有回家,到一家酒店住下。后来也一直不敢回家,在临汾呆了一个月,然后去太原,和朋友合伙开了一间网吧,其投资10万元,后来这网吧亏本了。经辨认照片,被告人许霆指认了郭安山就是2006年4月21日与其在广州市平云路的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人。对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第一,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以及帐户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帐户在案发前余额为176.97元,案发期间共成功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取款1000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1元,4次每次取款2000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2元。许霆共取款175000元,帐户实际共扣款175元。银行监控录像证实许霆及郭安山在涉案自动柜员机取款,记录的时间与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及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相对应。此外,许霆及郭安山的供述,亦证实许霆取款前帐户余额只有170多元,但在涉案自动柜员机共取款17万余元。第二,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每天23时以后切换会计日期记帐,导致帐户流水清单将23时以后的取款日期记录为次日,因而记录的部分时间和次序有误。第三,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书面报案陈述及其工作人员黄某某、卢某的证言,证实涉案自动柜员机的异常是由于系统升级造成,出现的异常情况是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也出秒1000元,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帐为1元。上述证据在帐户余额、取扣款金额、取扣款次数以及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等方面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因涉案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持本人仅有176.97元的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上171次取款175000元,帐户实际仅扣175元的事实。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以及许霆提出其是保护银行财产而取款的意见,经查,许霆是在正常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之后,在三个时间段内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后长达3个小时,直至其账户余额仅剩1.97元为止,然后携款逃匿,其取款的方式、次数、持续的时间以及许霆关于其明知取款时“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的当庭供述,均表明许霆系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且至今未退还赃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构成盗窃罪。许霆关于是为保护银行财产而取款,并准备把款项交给单位领导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对许霆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意见,本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劵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审判长 郑允展审判员 钟育周代理审判员 聂河军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曹治华廖燕洁王泽楷
左村爆破兵
敬姓历史名人 敬 珍:字国宝,西魏时河东蒲阪人,汉杨州刺史韶之十世孙。父伯乐,州主簿,安邑令。珍伟容仪,有气侠,学业骑射,俱为当时所称。祥即珍从祖兄也,亦慷慨有大志,唯以交结英豪为务。珍与之深相友爱,每同游处。及齐神武趋沙苑,珍谓祥曰 :“高欢迫逐乘舆,播迁关右,有识之士,孰不欲推刃于其腹中?但力未能制耳。今复称兵内侮,将逞凶逆,此诚志士效命之日,当与兄图之。”祥闻其言甚悦,曰:“计将安出?”珍曰:“宇文丞相宽仁大度,有霸王之略,挟天子而令诸侯,已数年矣。观其政刑备举,将士用命,欢虽有众,固非其俦。况逆顺理殊,将不战而自溃矣。我若招集义勇,断其归路,歼馘凶徒,使只轮不反,非直雪朝廷之耻,亦壮士封侯之业。”祥深然之,遂与同郡豪右张小白、樊昭贤、王玄略等举兵,数日之中,众至万余。将袭欢后军,兵未进而齐神武已败。珍与祥邀之,多所克获。及李弼军至河东,珍与小白等率猗氏、南解、北解、安邑、温泉、虞乡等六县户十余万归附。太祖嘉之,即拜珍平阳太守,领永宁防主;祥龙骧将军、行台郎中,领相里防主。并赐鼓吹以宠异之。太祖仍执珍手曰 :“国家有河东之地者,卿兄弟之力。还以此地付卿,我无东顾之忧矣。”久之,迁绛州刺史。以疾免,卒于家。子元约,性贞正,有识学。位至布宪中大夫。 敬 肃:字弘俭,隋代河东蒲阪人。少以贞介知名,释褐州主簿。开皇初,为安陵令,有能 名。擢拜秦州司马,转幽州长史。仁寿中,为卫州司马,俱有异绩。炀帝嗣位,迁颍川郡赞务。大业五年,朝东都。帝令司隶大夫薛道衡为天下郡官之状,称敬肃曰:“心如铁石,老而弥笃。”时左翊卫大将军宇文述当涂用事,其邑在颍州,每有书属敬肃,敬肃未尝开封,辄令使者持去。述宾客有放纵者,以法绳之,无所宽贷,由是述衔之。开皇八年,朝于涿郡。帝以其年老,有能名,将擢为太守者数矣,辄为述所毁,不行。大业末,乞骸骨,优诏许之。去官之日,家无余财。岁余,终于家。 敬 晖:字仲晔,唐代绛州太平(今山西省襄汾西南)人,是一位文武双全的军事家、政治家。圣历元年(698年)任卫州(今河南省汲县)刺史。当时为防突劂,发民修城,由百夏至秋,农田谷米成熟,无人收割,强令农民继续修城。敬晖对地方官说:“你们以为把城修好才能保证安全,其实军民无粮食吃是守不住的,所以不能只管修城而不去收割成熟的谷物。”即令罢修城之役,使农夫返家秋收。为此“吏民感之,咸歌咏之”。不久升任兵部侍郎、中台右丞。武则天幸长安,令敬晖为洛都(洛阳)副留守。在职以清谦闻名朝野。当时,女皇武则天宠信权臣张易之、张宗昌兄弟,放纵武氏亲族为非作歹,政治败坏。敬晖与大臣袁恕己、张柬之、崔元暐、桓彦范等队,讨伐武氏之乱,杀张氏二兄弟,因功加金紫光禄大夫,任侍中,封平阳郡王。后又被武三思(武则天的侄子)贬为崖州司马,被广州都督周利贞害死。 敬 播:唐初著名的文、史学者,与令狐德棻共同制订《晋书》体例。有一则典故“只问刀子”就是讲敬播的:唐时,崔行功与敬播行路,敬播腰佩着棕榈木柄的刀子,走得较慢。崔行功问:“这是什么木?”敬播说:“棕榈木”崔行功说:“我只问刀子,不是问谁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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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gou)氏原系出皇帝之裔,春秋时卫通授业于述圣,子思子得闻圣学,西汉间敬参以忠直著阅数十传。 始祖敬公讳保字仲安,原配罗老太君。明初居陕西凤翔府早掇巍科历宦。黄明敕授,吏部员外郎。历任建阳、临津县知县,后改迁剑阁王母沟今香城寺西沟,敬保坟是也。 祖妣罗儒人生五子,长德隆、次德茂、三德明、四德新、五德用。五子,五房,五世孙。 德明后裔敬钏,正德辛酉科举人,历任山东直颖沂州保祖十一世孙。 德用后裔敬显荣,明太学生,历任云南昆明县知县。 德隆分支异县先世无传。 德明分支龙孔山,敬家岩,生二子,长子文祥,二子文彬。祥之后分支阆中县复兴场黎家坝,迁居东溪沟,生子敬琰号妙清,次敬珩号国清。 德新分支异县先世无传。 德用分支白殿庙,黎家湾、敬家河、平乐沟,宛泉山,田家湾、敬家嘴、敬家湾,又分支碑毕庙、敬家坝老土地、敬家湾、观子簿、金魁垭。后由白殿庙几处分支潼川、三台县、江油县、汉州。由此观之虽年远世湮,祖宗之德化犹存矣如我。 祖次德茂,扬氏生世佩氏未考,生敬琰,扬氏生耀廷,扬氏生二子,长子大珂,李氏生三子,长子仕美任氏,次子仕文扬氏、向氏,三子仕学敬氏。次大贵李氏、张氏、胡氏,生二子,长仕元任氏,次仕德宋氏。 我祖长大珂迁居东观山,生三子,美、文、学,抱一子罗映山更名敬映山。 我祖仕美号东溪,任氏生胤寿,生翰、佩、琏、攀、瑞,敬翰蒲氏生二子,长子友颜,府学生员,次子友曾。 敬姓柏树垭公正碑中记载生男安名的字派: 文朝心国正,天宗承先泽。尚怀丕常志,崇学绍大贤。 作述钟明德,思远锡鸿光。永保仁长久,履元延万世。 以上摘自四川省南部县升钟镇马鞍山《敬姓族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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