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锦Baby
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2000年11月15日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销售额1.融资租赁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同时废止。财关税[2014]16号-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格式见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4]18号-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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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后的个人总结ppt
培训后的个人总结,总结其实就是在我们工作一段时间后,你对这个工作评价,还有对工作上有其他的问题,都是可以写在里面的,但是大家知道培训后的个人总结是怎么写的吗,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我到_x公司工作已经1个多月了,7月14日—7月16日,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岗前培训会。由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经理就融资租赁行业背景及知识、公司业务制度(结合实际案例)、公司人力资源组织架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培训。
此次培训虽然只有短短三天,但我感觉受益匪浅。不仅对公司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的工作岗位是业务二部客户经理,那么就此结合培训谈谈我的几点体会。
一、夯实理论基础,实践中提高业务素质
在本次培训中,郑总向我们介绍了融资租赁的中外发展史、基本概念、各行业租赁业务特点以及风险控制的办法等。让我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了概要性的认识,对一些基本概念加深了理解。从郑总所介绍的发展史来看,融资租赁是一个新生行业,特别在我国起步也就20多年,正处于边发展边完善的阶段,因此向我这样的从业新人就必须努力学习,勤于思考,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综合部汪经理向我们介绍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合同文本,并讲解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让我了解了公司是如何开展业务,以及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办理业务。从汪经理介绍的案例来看,光有理论的知识是不够的,对项目的把握和风险的控制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特别在项目调研和操作的细节上要细心、细心再细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不仅要多学习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制政策及各项法规,也要敢于实践、细心实践,多向老员工请教,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学习公司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对于新人必须认真学习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办公室李主任和财务部张经理分别向我们介绍了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让我第一次全面地了解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下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继续深入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制度的认识,做到按章办事。
三、树立团队精神,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听了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经理的培训课,我感受良多。对于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前景都倍感信心。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已做好了准备,相信自己会很快融入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每件事、每个细节,树立团队精神,强化主动服务的意识,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转眼一个学期过去了,通过本学期的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实践,以及听取了一些老教师的经验,作为一名新教师,我对师德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因而自身的品行必须注重。古人云: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德,指道德、品行、思想品质。作为一个光荣的人民教师,必须具备高深的学识和高尚的情操。因为,我们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时刻影响着学生,身教重于言教,这是我们都应该重视的一点。
一、爱生
记得有位教育家曾说过:爱学生是对老师最最基本的要求。老师爱学生,可以弥补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不足,使教师的影响长久地保存在学生的内心深处。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要爱自己的学生。不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我还抽时间跟学生谈心、交流,和学生共同活动,缩短了师生距离。由于我爱学生,关心学生,处理问题及时,方法得当,注意和学生沟通,所以,学生就信任我,喜欢我,也喜欢上我的课。热爱学生,还表现在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以及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了解学生的个性,相信学生。
教书育人是塑造灵魂的综合性艺术。看到孩子们一天天成长起来,作为教师的我该有多么欣慰。所以我自从跨上这讲台,担负起班主任工作,总是从关心爱护他们出发,坚持正面教育,耐心引导,肯定他们的成绩,表扬他们的进步,爱护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在我接手这个新组合而成的班级时,我从多方面去了解每个学生的家庭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基础,智力发展,兴趣爱好,性格特点,有什么脾气,发脾气时家长采取什么办法等,以便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进行有的放矢的教育。在学校里发生什么情况,我总是及时与家长联系,争取家长的协助,共同教育好孩子。
二、敬业
爱岗敬业是人类社会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认真教学,刻苦钻研教学大纲,虚心向老教师学习请教。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作为一名年轻的教师要提高自身的师德修养,首先要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而不是一个优秀的‘教书先生’”。如果只把自己作为一个“教书先生”的话也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教师。教师必须要有所需的扎实而宽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要要有钻研精神。仅仅熟悉学科内容是不够的,教师的知识应比这宽广得多。就如大家都知道的这句话“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必须要有一桶水。”
除此之外,我还经常提早到校,组织我的学生进行晨间打扫和安全工作;放学后,经常较迟离校,给那些后进生补习功课,当我班所有学生走完后,检查好教师卫生和门窗才能放心离去。面对工作我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埋头苦干。因为我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才有工作的动力,不知疲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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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成本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的另一样东西。机会成本小的具有比较优势。简单的讲,可以理解为把一定资源投入某一用途后所放弃的在其他用途中所能获得的利益。 更加简单的讲,就是指你为了从事某件事情而放弃其他事情的价值。 我们常拿融资租赁和贷款比较谁的融资成本高?如果不把机会成本加进去的话,可能会得出一个不正确的结论。比如人们通常感觉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比银行贷款高。出现这种认识错误的主要在于没有把机会成本考虑进去。 首先从利率上说租赁公司的资金是从银行来的,因此融资成本一定比银行高。但从机会成本考虑就不一定了。银行贷款是以资金占用作为标的的。融多少资金,就可以算出有多大的成本。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件的标的为基础计算成本的,有些厂商租赁打出“零”利率的口号,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天下没有免费的宴席,从物件的采购上早已把利息提前纳入销售价格中去了。 因为上述原因,和租赁公司谈利率,实际上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上可能会遇到利率问题,但不是租赁公司给出的利率,而是租赁公司的收益率。是用来财务处理的,不能真正地反映融资成本。 第二个概念是银行的利率比租赁公司高。因为银行的利率不能随意加减,有政策限制。租赁公司的利率可以根据双方的讨价还价来确定,有政策支持。但是,银行的政策现在也开始变化,实际上贷款利率已经是上不封顶。对于信用稍差的企业,银行贷款的利率也不会低。融资租赁因为增加了一道物权保障,也是做银行的次好项目。从利率上看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因为银行要做这种项目也要很高的利率。 第三融资租赁项目的操作程序要比银行贷款公开的多,申办程序要简单一些,谈判各方的地位要平等一些。请客吃饭,回扣等桌下交易要少一些,成交时间要快一些。如果把提前投产带来的效益算进去,使用融资租赁的机会成本比银行贷款要小的多。 第四是融资租赁在税收上有独特的好处,是任何融资方式都得不到的。加上审批过程简单,这就是为什么在国外,融资租赁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的一个重要原因。 工程机械设备的客户70%以上是中小企业,他们没有雄厚的实力到银行去搞公关,银行对小金额的融资也不感兴趣。因此在银行偿受到按揭贷款的痛苦后停止了用这种方式给企业融资。融资租赁也就在这个时候悄然兴起。 在新经济的环境下,人们多少要有一些财务知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财商”(智商以外的另一种智慧),融资租赁的真正含义应该是财务租赁(在英文中,财务、金融、融资都是一个词)。这样即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有可以降低机会成本的花消。 机会成本在经济学上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既虚既实的一种成本。它是指1笔投资在专注于某一方面后所失去的在另外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利机会。 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曾用热狗公司的事例来说明机会成本的概念。热狗公司所有者每周投入60小时,但不领取工资。到年末结算时公司获得了22000美元的可观利润。但是如果这些所有者能够找到另外其它收入更高的工作,使他们所获年收达45000美元。那么这些人所从事的热狗工作就会产生一种机会成本,它表明因他们从事了热狗工作而不得不失去的其它获利更大的机会。对于此事,经济学家这样理解:如果用他们的实际盈利22000美元减去他们失去的45000美元的机会收益,那他们实际上是亏损的,亏损额是45000-22000=23000美元。虽然实际上他们是盈利了。 那么如何理解上述这种现象呢? 我们设想他们(以自己的劳动)投入热狗工作P所得的收益仍然是22000美元,而(以相同的劳动)投入某种工作Q所得的收益也是45000美元。那么按照人们所理解的机会成本概念,他们投入工作P的机会成本是工作Q的收益即45000美元,同样,投入工作Q的机会成本是工作P的收益即22000美元。工作P、Q之收益互为对方的机会成本。 但是实际上,由于任何一个单位的投资(无论是劳动投资还是资金投资)都具有专注性,因此不能设想投资获得二注收入(所谓“二注”即是指同时分为2个或多个方面的注入,如1个单位投资额分为2个注入方面,这是不可能的。1个单位的投资额只能在同一时间专注于某个行业的某一点上,这即是“投资专注”性)。通俗地说,1笔投资不能同时被假设为获得2笔(或2笔以上)投资的收益。所以在计算机会成本时我们不能用1笔投资的二注收入来叠加,也不能用它的二注成本耗费来叠加。比如我们不能算他们在从事热狗工作的过程中又再想同时获得工作Q的收益,以致如果不能获得这个收益就认为产生了机会成本。如果他们真能获得这样的二注收益,那么他们应该获得22000+45000美元的二注收入,而不单止22000或45000美元。 但以上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工作P、Q之收益互为对方的机会成本”似乎具有这种投资与收益的二注性,因为它想在获得当前的工作P之收益的同时,又想要获得工作Q的收益,当不能获得工作Q的收益时,就被认为是亏损的。特别是当已经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还想得到较低收益的情况。比如当从事工作Q已经获得比工作P更多的收益时,还想到失去了工作P的更少收益,这样的话,所理解的机会成本就不对了。 实际上机会成本应该是这样:工作P对于工作Q来说具有机会成本,但工作Q对于工作P来说就已经没有机会成本了,因为工作P的收益比工作Q小。因此所谓机会成本实际上只是“相对机会成本”而没有绝对机会成本。当一个人正在从事的工作收益比较低时,相对于你所能从事的更高收益的工作来说,就产生了机会成本。比如一个人能够做经理和教师,而经理工作的收入显然要比教师的收入大,因此当你从事教师工作时,相对于经理工作来说你就存在着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从事经理工作会使你失去教师工作的更低收入,从而产生一个机会成本。收入大的工作相对于收入小的工作来说,是没有机会成本的,因为你已经找到了一个更好的机会使你更好的收入。在此所谓“机会”实际上就是寻求更大利益的机会,既然获得了更大利益,那么因失去机会所导致的利益丧失也就相对没有了。 那么,由于从事工作P比从事工作Q所获得的收入较小而产生了机会成本,其机会成本量是工作Q的收入减去工作P的收入,即45000-22000=23000美元。他们因此亏损了23000美元。如果他们的工作P的收入渐渐提高,从22000达到40000,则他们所失去的机会成本只是45000-40000=5000美元。如果他们的工作P的收入再提高到与工作Q相等的45000,则他们的工作P与工作Q对比就只有等于零的机会成本了,即45000-45000=0。如果工作P的收入再提高到比如50000,则他们从事工作P的机会成本相对于工作Q来说就是45000-50000=-5000美元,机会成本为负数。机会成本为负数表明什么呢?表明他们工作P相对于工作Q来说已经非但没有机会成本,而是还大大“抵值”呢!由于成本作为一种代价耗费是总是趋向于最小化的,因此从事一项工作,它的机会成本越小越好,它的最小值自然要包括0值以下的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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