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崎龍少
会计重点难点: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收入费用和利润、所得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理论部分从第六章审计目标到第十一章对舞弊的考虑 枯燥晦涩 光看就可以杀死你N个脑细胞 这仅仅是基础 从十二章抽样开始到后面几个循环审计才是考试重头 另 审计报告必考 验资等业务也是作为一个CPA必须掌握的 不管今年是否考察 最后不要忘了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质量准则的内容 经济法:物权法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总分则、票据法、知识产权法 税法: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永恒的主题啦

神采飞扬0829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本文研究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注册会计师下法律责任的界定;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策略。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制裁违法者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也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张小电1301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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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吧2016
想知道2015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的内容可参考2014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命题都依据考试大纲来命题的。在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没公布之前,可以参考2014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大纲,一般来说不会太大的变化和调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4年度)一、测试目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以下简称综合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职业态度,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在国际环境下运用英语进行业务处理的能力。综合阶段考试要求考生在掌握专业阶段各学科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经验积累,能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和相关技能对职业环境中的实务案例,进行信息的筛选、甄别和判断,识别业务问题的性质、影响和要求等,运用所掌握的信息、知识进行深入的业务和财务分析及处理,提出有效的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并清晰地进行表达阐述。具体来讲,考察考生下列能力: (一)与认知、分析和评价相关的能力 1.识别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问题;2.应用技术知识,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3.理解更广泛的实体的经济活动;4.凭借已有知识、经验以及逻辑推理的能力,理解所要解决问题和资料的相关性;5.选择恰当的分析工具;6.依据要求、现状和数据,进行分析;7.评价信息的质量;8.分析优势、弱点、机会和威胁,并根据轻重缓急作出恰当判断;9.考虑竞争对手、企业内部人员以及其他各方的反应;10.根据事件、影响、假设以及分析所形成的信息,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二)与书面沟通和表达相关的能力在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时,思路清晰、论据充分、逻辑严密、表达流畅。二、实务经验要求 考生参加综合阶段考试,应当在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过程中积累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持续加强实务经验的积累。建议考生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积累实务经验: 1.保持职业敏感性和经营意识——能够发现或意识到企业内部、外部的问题和压力的变化,并能评估企业的绩效,有效识别和应对风险。 2.应用技术知识——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 3.解决职业道德问题——能够识别职业道德问题,并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评估事项的可能影响,作出恰当的决策并提出处理建议。 4.运用职业判断——能够提出恰当、有效的,并符合组织战略目标的专业处理建议。5.具有良好沟通能力——能够通过恰当的表达,使提出的处理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效地影响利益相关者。三、测试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分成试卷一和试卷二(试卷一和试卷二各50分)。试卷一以鉴证业务为重点,内容涉及会计、审计和税法等专业领域;试卷二以管理咨询和业务分析为重点,内容涉及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和经济法等专业领域。试卷一设置英文题10分,试卷二设置英文题12分。试卷一和试卷二考试时间均为3.5小时。四、测试内容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计1.金融资产(1)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持有至到期投资(4)贷款和应收款项(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6)金融资产减值(7)金融资产转移2.长期股权投资(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3.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3)固定资产的处置4.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2)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3)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5.投资性房地产(1)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2)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4)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6.资产减值(1)资产减值概述(2)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4)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5)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7.收入、费用和利润(1)收入(2)费用(3)利润8.债务重组(1)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2)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9.借款费用(1)借款费用概述(2)借款费用的确认(3)借款费用的计量10.所得税(1)所得税会计概述(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3)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4)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1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2)会计估计及其变更(3)前期差错及其更正1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2)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3)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13.企业合并(1)企业合并概述(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14.合并财务报表(1)合并财务报表概述(2)合并范围的确定(3)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前期准备事项及其程序(4)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合并处理(同一控制下)(5)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合并处理(非同一控制下)(6)内部商品交易的合并处理(7)内部债权债务的合并处理(8)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合并处理(9)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的合并处理(10)所得税会计相关的合并处理(11)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12)本期增加子公司和减少子公司的合并处理15.每股收益(1)每股收益概述(2)基本每股收益(3)稀释每股收益(4)每股收益的列报(二)审计1.审计计划(1)初步业务活动(2)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3)审计重要性(4)利用专家的工作(5)利用内部审计工作(6)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2.风险评估(1)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以及项目组内部的讨论(2)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3)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4)评估重大错报风险(5)特定项目的风险评估3.风险应对(1)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2)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3)控制测试(4)实质性程序(5)特定项目的风险应对4.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1)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特点(2)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3)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实质性程序5.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1)采购与付款循环的特点(2)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3)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实质性程序6.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1)生产与存货循环的特点(2)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3)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实质性程序7.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8.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1)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概念(2)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设定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3)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4)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5)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6)重要性(7)针对评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8)合并过程(9)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10)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11)与集团管理层和集团治理层的沟通9.完成审计工作(1)完成审计工作概述(2)期后事项(3)书面声明10.审计报告(1)审计报告概述(2)审计意见的形成和审计报告的类型(3)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4)非标准审计报告1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4)人力资源(5)业务执行(6)监控12.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1)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职业道德概念框架(3)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4)非执业会员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运用13.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1)基本要求(2)经济利益(3)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4)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5)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6)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7)收费(8)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项(三)税法1.增值税法(1)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2)税率与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4)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5)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和服务退(免)税(6)增值税征收管理、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2.消费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目与税率(3)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3.营业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2)税目与税率(3)计税依据(4)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5)税收优惠4.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2)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3)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5)土地增值税税率、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6)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7)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5.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1)房产税法(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6.企业所得税法(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资产的税务处理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3)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4)税收优惠(5)应纳税额的计算(6)特别纳税调整(7)征收管理7.个人所得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3)应纳税额的计算(4)税收优惠8.税务筹划(四)财务成本管理1.财务报表分析(1)财务报表分析概述(2)财务比率分析(3)管理用财务报表分析2.长期计划与财务预测(1)长期计划(2)财务预测(3)增长率与资金需求3.财务估价的基础概念(1)货币的时间价值(2)风险和报酬4.债券和股票估价(1)债券估价(2)股票估价5.资本成本(1)资本成本概述(2)普通股成本(3)债务成本(4)加权平均资本成本6.企业价值评估(1)现金流量折现模型(2)相对价值法(五)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1.战略分析(1)企业外部环境分析(2)企业内部环境分析2.战略选择(1)总体战略(公司层战略)(2)业务单位战略(3)国际化经营战略3.战略实施(1)公司战略与组织结构(2)公司战略与企业文化(3)战略控制(4)战略变革管理(5)战略管理中的权力与利益相关者4.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目标(2)风险管理基本流程(3)风险管理体系5.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内部控制应用指引(3)内部控制评价(六)经济法1.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2)物权变动(3)所有权(4)用益物权(5)担保物权2.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保证与定金(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7)合同的终止(8)违约责任(9)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3.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的财务会计(6)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7)公司解散和清算4.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法律制度概述(2)股票的发行(3)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4)股票交易市场(5)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6)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5.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法律制度概述(2)破产申请与受理(3)管理人制度(4)债务人财产(5)破产债权(6)债权人会议(7)重整程序(8)和解制度(9)破产清算程序6.反垄断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2)垄断协议规制制度(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小捞出吱吱吱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订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清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干预会计工作、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引诱、强迫下进行的,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刚要视情况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质量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既然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会计报表,那么责任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来负,从而有的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委托人的配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开展特别重要。如果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应由委托人负责。美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美国公认审计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赞同。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就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确信(不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错报)。由于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仅能合理确信而不是绝对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诸报。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第82号重申了合理确信的概念。该说明书指出,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也可能出现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现象。事后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并不必然意味着:(1)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得合理确信;(2)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及判断不当;(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4)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从中美两国关于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来看,美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和发布的,不属于法规范畴,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其权威性和公认性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成长和壮大逐渐树立起来的,并最终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承认。中国独立审计准则虽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但经财政部批准后施行,它属于部门规章,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注册会计师及社会有关各方必须遵守。尽管中外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对下述规定却是一样的,即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能够合理确信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但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导致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谋舞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但后来有人向司法部门作了检举,司法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只抓住注册会计师进行诉讼,而不去谴责和起诉进行会计造假的真正被告——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美国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诉讼较多的国家之一,为了限制原告利用司法诉讼制度对无辜者的滥讼,美国国会出台了《1995年私签证券诉讼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如下:(1)合并和累加责任(在此责任下,任何被告被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修改后的比例责任形式所代替。在比例责任形式下,每个被告仅仅负责损失金额中根据受处罚的程度而计算出来的相应比例。(2)某些特定条款对原告律师的申诉施加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性,使“职业原告”的泛滥和诉讼行为的过度有所收敛。(3)“安全港”开始实施。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豁免权,不再承担联邦证券法下的基础性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一个无意的失误或疏忽,或者未能审查出隐藏在账面背后的欺诈和舞弊,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在无法预知的时刻、对无法预知的对象承担金额无法预知的责任,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弄虚作假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风险更大。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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