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妹Angelia
会计科目里面是有"发出商品"这个科目的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的产品实际成本。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此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小优的爱人
方式一:在发出货时,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34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增值税:17-80*17%=3.4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5%+3%)=0.272万
所得税:(100-80-0.272)*25%=4.932万元
税金占用资金额=3.4万+0.272万+4.932万元=8.604万
方式一分析:当企业销售货物给商场时,由于商场并未全部确认进货处理,剩余部分只是一种代管形式存放在商场临时库存区,只有当在对外出售时,商场才确认为进货。企业在发出货物时就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其优点是,企业无论与商场合同怎样签定,会计核算都不会存在税务风险。但给企业却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①、税收额外占用资金8.604万元(如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②、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规定;③、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难,由于企业在出货时就开票确认收入,但商场并未作进货处理,商场一般不会将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将使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困难。④、当发生退货时,由于企业已作销售处理并已交纳相关税金,退货时会计、税务处理麻烦。
方式二: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金额确认收入并开票,到年底时将差异部分在“发出商品”科目反映,但不确认纳税。
会计处理:
平时货物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160 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当商场确认购货100万时,企业依商场确认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由于不确认已发出商品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故不存在税收资金的占用。 期末“发出商品”科目余额为=160-80=80万,并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列示。
方式二分析:企业在商场确认为进货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开票,对与商场进货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发出商品”,这种方式的优点:从财务立场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条件。缺点是企业与商场销售合同中如未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时间,将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出的商品如约定在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纳税义务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则为收到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时间,具体企业依与购方合同签订的条件进行确认。这样一来企业在与商场签定销售合同时对上述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将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企业未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则依税法规定为直接销售,无论企业会计上怎样核算,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方式三: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金额确认收入并开票,差额部分平时在“发出商品”科目中反映,只有到年底时才将差额部分确认纳税。
会计处理:
平时货物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160 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当商场确认购货100万时,企业依商场确认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年底将“发出商品”差额部分确认纳税:
借:应收账款 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增值税:17-80*17%=3.4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5%+3%)=0.272万
所得税:(100-80-0.272)*25%=4.932万元
税金占用资金额=3.4万+0.272万+4.932万元=8.604万
“发出商品”科目余额80万,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列示。同时开票税金17万在“应收账款”科目反映。
方式三分析: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确认收入并开票,其差额部分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并不确认其纳税义务,只有到年底时才将企业出货与商场确认进货差额部分确认。这种方式处理的优点是克服了方式一的缺点,减少了企业平时在税金上的资金占用,给企业资金使用扩大了空间。但从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看还是无法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同时企业在年底对差额部分确认纳税同样也加重了资金的占用8.604万。
yanran8385
发出商品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或者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按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销售货物分期付款的情况参照合同规定,先交付货物在支付货款的应该使用这个科目。会计准则仅仅对该科目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虽然承认该账户是一个临时过渡性账户,但是没有对该过渡性账户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却发出去的货物理论上可以一直趴在账上。比如,生产建材的企业没准货物发出去1年都无法收款或者对方也不要求开具发票,这时候发出去的商品就只能放到发出商品账户上,不能确认收入不能结转成本。有一点需要说明,是否确认收入在税法和会计结合的时候有些地方比较模糊,比较折中的做法是只要收货方验收合格了,就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风险已经转移了,这时候就应当确认收入大部分企业长期挂账的发出商品其实都满足这样的条件。税法上对发出货物的要求和会计准则有所不同。税法规定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分期付款销售或者赊销的货物是书面合同规定的首款日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首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根据税法严格意义上来说你公司的库存商品长期发出在外而没有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税务稽查如果查到麻烦不小,应为这样属于的偷税行为,虽然很大众化不查没问题,从我参与审计看到的账目中几乎都是放在存货中,偶尔有放到发出商品中的,不过同样没有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有过相应的处罚案例。
嫣雨飘零
有啊。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表是的第1406号会计科目就是“发出商品”科目。该科目是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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