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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利的心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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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依法纳税。第五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及审计项目目录;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五)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未逾5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未逾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执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中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犯有严重错误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3年考核一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实行年检制度。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当年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执行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进所、离所、转所均须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法定业务: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下列相关业务: (一)参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二)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账业务; (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四)参与培训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五)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六)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方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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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lijiji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LICPA。第三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辽宁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会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三)审批管理本会会员;(四)组织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制定行业管理制度;(五)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辽宁考区的工作;(六)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七)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八)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九)开展与省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十)管理和监督国外会计职业组织在本省境内常设机构的有关业务;(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依法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执业时,应转为非执业会员。境内外有关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会员。会员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五)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七)申请退出本会。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承认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六)按期交纳会费;(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第十条 ;个人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会,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事务所已注销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三)选举、罢免本会理事;(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六)决定终止事项;(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选举、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五)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六)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七)审议会员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九)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全体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负责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推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秘书处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人员办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自律、维权、财务、注册、继续教育等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政府事业(专项)拨款;(三)社会资助;(四)捐赠;(五)其它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四)其他合理支出。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要经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经省财政厅审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议事规则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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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M回归中

一、充分认识事务所性质和特点是建立适应事务所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的思想基础1.要明确脱钩改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场深刻革命,它对事务所的影响是巨大的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标志着事务所从国有官办,或者说从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资格的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出资兴办的民营社会中介组织。从国有到民营这一变化是深刻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深刻革命,是新事务所建立内部制度的立足点、出发点,一切内部制度的建立都要适应这一体制的变化。2.要充分了解改制后事务所的特点首先,改制后事务所的员工既是老板股东(出资人)又是打工仔,这与按《公司法》设立的工商企业的股东是不同的。《公司法》要求与《注册会计师法》和“审批办法”中对事务所出资人要求是不同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中没有对公司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限制,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均可出资,而《注册会计师》和“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事务所的股东(出资人)必须是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资格的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出资,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和法人单位均不能出资。这些规定和要求充分地表现出了事务所内部的这种既是老板(出资人)又是打工仔,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特点。这一特点在制定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时,应给予重视。其次,事务所的出资多少不能代表其规模的大小,也不是给事务所带来收益的必要条件。《注册会计师法》和“审批办法”虽然规定事务所设立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0万元,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要求,但这不是给事务所带来收入的必要条件和先决条件。试想有几位执业水平、业务素质、政策水平较高,讲信誉,风险控制、质量控制能力都较强,又有一定客户,他们在不出资的情况下,采用租赁的形式,租用适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是否能够执业呢?是否可以较好地完成审计项目,为客户提供服务,取得业务收入呢?我想是可以的。而工商企业单独靠人的能力是做不到的。因此,可以说事务所的收益不是靠资本的多少取得的,而是靠执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取得的。《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和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多少不能代表其规模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高低,而是表明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所以,事务所在制定分配政策时需要充分重视。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的原则1.合规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统筹考虑的原则。合规合法性,是指事务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能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和条款。如“请销假制度”、 “工资福利制度”不能违背《劳动法》中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事务所的“内部规范、标准”不能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等。所以说事务所在制定有关制度、规定时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去做。这一点是我们在制定内部制度时必须坚持的,不然我们制定的制度将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合理性,是指事务所制定的制度,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视同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制度的制定时,要充分体现出制度的平等,执行时也能充分落实,制度不能只对执行者而不对管理者。我想更重要的是事务所的领导是否能够充分认识这一点。适用性,是指事务所内部制度的建立要与自己的规模、人员素质、人员结构、客户来源、机构设置所处的地域、发展目标等相适应。一个地区的生活习惯、约定俗成的规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的国际惯例都是当地和一定范围内大家共同遵守和认同的。所以,国家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其适应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那么一个企业、一个单位内部制度的建立也必须适用其特定的人群和周围的环境。因此说内部制度建立中的适用性,是决定制度能否贯彻执行和切实有效落实的关键。制度再好,不能适用也是徒劳的。另外,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是有机的整体,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点,不能只重视适用性而忽视了合法性,更不能只注重合理性、适用性而淡化了合法性。三者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才能制定出适应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2.责任、风险、能力与利益对等的原则责任,是指事务所员工在执业和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客户服务所要求承担的责任。风险,是指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在为客户服务时由于工作执业能力不足、判断失误和重大遗漏而给事务所和个人造成承担责任的可能和隐患。能力,是指事务所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包括:管理能力、业务素质、思想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执业水平、职业道德以及给事务所带来收益可能的能力等。利益,对事务所来说是指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员工来说是其在事务所工作、执业完成任务所取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享受事务所权益等。根据上述的概念,坚持责任、风险、利益对等的原则,在制定制度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1)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时,在业务的承接、风险的控制、收费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应重点考虑事务所承担的风险,执业成本与收费水平的控制。(2)在制定人事办法、工资办法、奖励政策、质量控制制度时,要重点考虑员工的能力、执业水平,本人在事务所承担的责任,给事务所带来的收益,工资、福利待遇等。(3)在制度制定时,将员工的利益,自己能力的提高与事务所的兴衰、发展壮大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制度建设,分配机制的确立,将事务所的员工切身利益与事务所整体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同舟共济,共闯市场经济风浪的团结奋斗的集体。(4)在制度建设上,要在明确责任目标任务的同时,实施科学的、客观的量化考核。建立起完善科学的制度是事务所内部平等竞争、快速发展的基础,但建立良好、客观的量化考核办法,是制度得以落实的保证,也是实施合理分配制度的基础。因此,事务所在制定完善内部制度的同时,应建立事务所责任明确、指标具体的目标责任体系,将事务所的任务、目标分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然后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以此来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3.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在制度建设中要体现长期发展与眼前利益兼顾的原则(1)给自己的事务所合理定位,确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一个事务所由于其规模、人员素质、所处地域、客户来源、服务对象等的不同,在制定各项政策制度和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时也不一样。因此,正确评价和准确地确定事务所在同行业的水平、所处的地位,合理预测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走向等是事务所合理定位的基础。根据上述条件的分析、判断后再确定自己发展目标、前进方向,并将其发展的目标、确定的方向融入制度建设当中去,而互要得到落实,以达到目标的实现。(2)在经营思想上,应在坚持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当前的利益。在科学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立自已的发展目标是十分重要的,而脚踏实地的做好当前工作又是实现长期目标的基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好高鹜远的目标,只能是空中楼阁,是不能实现的。所以,我们在确定和制定事务所的政策制度时,应立足于巩固现有的业务来源,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稳定和实现当前利益的同时发展和壮大自己,开拓新的领域和业务。只有承认现实,在制度建设中体现稳定目前的业务,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和经营开拓市场与提高执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事务所在稳定当前业务领域中求生存,在稳步发展中求提高。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制度才可行,措施才能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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