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76

略过剧情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注册会计师变更概述的内容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超人0606

已采纳

目前,2009年注会改革内容已经正式公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第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改革为专业阶段、综合阶段、英语综合测试。考生只有通过第一层级的考试科目,才能参加第二层级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一次。最后参加英语综合测试。 第二,专业阶段考试设6科,即在延续现行考试的5科基础上,增设“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与现行5科相比,难度略有降低,内容略有扩充。综合阶段考试设1科,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专业阶段单科成绩5年内有效,综合阶段考试科目3年内完成。 通过专业阶段后,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书”,该证书长期有效。第三,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对实务经历的要求,拟在考试制度中增加对考生实务经历建议性要求。考生参加最后一科“综合测试”考试前,建议其在具有1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报考,以便更好地适应综合测试要求。 第四,设立英语水平测试,考生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后才能报考。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另外,每年注会考试也由原来一次,增加到两次。具体考试报名时间,请留意注会网的公告

注册会计师变更概述的内容

346 评论(13)

宝妮Angela

文件中无该项规定,但实际操作情况,请咨询所属注协。【法规标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类别】会计/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会协[2008]105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唯一标志】111896【全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方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 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 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270 评论(15)

密果儿Fiona

注册会计师2019年报考条件并没有变化,具体情况如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关注环球网校快问注册会计师2019年报考条件有哪几种变更

348 评论(14)

kimiko范范

我也是今年考,所以有所关注,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考试政策的变化:考试分为专业阶段、高级阶段、英语测试专业阶段:五年内通过六科6门专业科目:会计 审计 财务成本管理 税法 经济法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颁发获得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专业资格证书 高级阶段:一次性通过综合测试(一科) 颁发注册会计师高级资格证书

129 评论(15)

tongtongaiya

一是企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存在分歧,而注册会计师坚持己见,企业又不想妥协,故变更之。二是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原有会计师事务所达不到企业要求,变更之。三是由于企业有特殊需求,原注册会计师无法满足,故变更。

257 评论(12)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