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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ver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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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卿心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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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会计师是一个很高端的职业。他就是一个集团或企业里面一个财务部门的最高位置,有关于财务的资料全部要经过他的手,总会计师权力非常高。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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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刘1234

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制度,则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多层次管理的治理结构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所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公司资本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等因素有机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的总称。

财务总监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员,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务经理,他必须是公司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特别是对现金和中长期投资握有集中的控制权;必须能主导公司的会计及其组织体系,其工作是相对独立的。

国内目前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的界定和设置尚无统一的规定和一致的做法。

"总会计师"这一提法源自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在对国企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同时,我国《会计法》又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中国总会计师们在中国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较高,责任重大。

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方面,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均被摆到了一个重要位置。 一般来说 ,二者的区别如表1-1所示。

注:我国 中央企业 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 探索 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在同时设置‌‌‌"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职位并双轨运行的企业,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有现实意义的。

(1)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行政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存在监督与合作的关系,财务总监不能以‌‌‌"上级领导"自居,对总会计师随意发号施令,削弱总会计师的责任和地位。

(2)总会计师是沟通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班子之间的关系的桥梁或纽带,财务总监需要加强与总会计师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企业最新动态和情况,以便对其财务活动做出准确判断。

(文章出处:《如何成为优秀的财务总监》第二版,贺志东著,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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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小姐

总会计师是一个很高端的职业,总会计师是一个公司的资金信息的总负责人,对一个公司起着举重若轻的作用

222 评论(14)

辉煌人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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