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ile2002
复杂的组织结构可能导致某些特定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考虑复杂组织结构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财务报表合并、商誉摊销和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以及特殊目的实体核算等问题。例如,对于在多个地区拥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其他成员机构,或者存在多个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被审计单位,不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难度增加,还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复杂事项,包括:对于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股权投资类别的判断及其会计处理;商誉在不同业务分部间的摊销及减值;对特殊目的实体是否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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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框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经历了由法定审计向其他领域拓展的过程。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其中,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又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还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拓展,需要丰富和创新审计准则体系,包括重构准则框架、改进执业准则名称和创新执业准则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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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合并式的组织结构由于大事务所与被合并进来的中小事务所实力差距较大,因此合并对大事务所的已有的组织框架冲击较小,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在一个法人的前提下,从实际上操作上看,吸收合并方式有两种,一是将被合并方的人员全部打散,根据需要充分到合并方的不同机构;二是从业务分布或稳定性以及发挥已有优势的角度考虑,将被合并的小事务所转为分所,在保证能够实现整体经营目标的前提下,保持原有人员的相对稳定,但合并方要委派关键职位上的管理人员,对分所的执业标准进行把关(业务报告签字)和“技术改造”,并对人事、财务各由合并方统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监控。吸收合并式的事务所因为管理层次较窄,并结合分所的设置特点,宜适用集权型的直线型组织结构。(二)新设合并式的组织结构同吸收合并相比,强强联合型的新设合并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合并双方实力相当,没有一个自然形成的核心。为此,要合理搭配双方力量,组成核心领导层。原则上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分设,由双方各推举1人担任。董事会、监事会也要掌握平衡原则,合理分配人员。由于新设合并规模膨胀速度快,涉及到专业标准及管理制度的统一问题,因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组织中增设一些职能部门,如专业标准部、发展规划部、内部审计室等。增设职能部门的目的是为了使主任会计师能够从日益繁重的一部分管理任务中解脱出来,而集中注意力抓好整体发展。职能部门是决策层的参谋机构,并不是指挥部门,它主要负责对各业务部及分所进行专业指导与监督、抓好人员培训、协调内外关系、加强内部审计等任务。因此,新设合并式的组织结构应采取直线──职能制(三)核心所、成员所的组织结构如前所述,在两者的关系上,由于成员所是独立的法人,同时又受产权、人事、地区分工、专业化分工协作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其组织结构的设计要比单体大事务所复杂。为了保证核心所、成员所能够形成一个“外虚内实”的联合舰队,在组织结构设计上要考虑以下原则:一是股权原则。股权设置是核心所对成员所拥有多少发言权从而实施有效控制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人事控制权是股权的影子,股权放到哪里,人事权就跟到哪些。而掌握了股权、人事权,核心所对成员所控制就有了根本性的保证。二是统一指挥原则。如果没有适度的集中与必要的统一,则核心所与成员所就可能各自为政,难以协调运作,将会妨碍专业化分工的提高与深化,不利于组织的整体发展。可见,集中统一反映着核心所与成员所之间的共同愿望和利益。集中统一应包括:统一专业标准、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市场开发、统一经营战略等,并按照各个方面统一的程度设置相应的机构。 三是分工协调原则。成员所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核心所要充分尊重其自主权,按照经济关系和市场要求进行核心所与成员所、成员所与成员所之间的分工协作。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既能分散灵活地独立作战,又能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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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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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三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二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第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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