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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食小神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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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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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

从财务核算来考察,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单位。一个会计主体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任何单位或组织。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独立地记录和核算企业本身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能核算、反映企业投资者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概况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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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小珠717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x0d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x0d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x0d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x0d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x0d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x0d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x0d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x0d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x0d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x0d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x0d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x0d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x0d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x0d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x0d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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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于岸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

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单位,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独立地记录和核算企业本身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能核算、反映企业投资者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四类主体:一是会计主体是能动的认识和改造会计客体的会计。

二是单独进行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

三是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

四是指具有独立资金和经营业务,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

我国现行的各种版本会计学书籍和辞典中会计主体大部分持后三种观点,将企业作为会计主体,有的也称为会计个体或会计实体。显然,人们对会计主体的界定和认识是不同的。会计作为一门国际上通用的商业语言,以其自身用语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而著称,对于会计主体这一概念的科学的求证和认知,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学科健康的发展和会计事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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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jackjason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也就是说只要在经济上相对独立的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法总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范围较宽。

而法律主体的要求就比较严格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单位都能成为法律主体,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才能成为法律主体,即只有法人组织才能成为法律主体。具体的讲,首先要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组织的财产和其成员的财产要区分开来,组织的财产要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不能随便变动,因此属于会计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律主体;其次组织要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成员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因此属于会计主体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法律主体。具备了这两条,才能成为法人,才能成为法律主体。

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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