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球小子
进行网上申请,书面申请仍须按以往规定上报。北注协只有在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都已收到的前提下,才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二、点击“注会专栏-系统登录”:
图1
1、对于第一次登陆,没有登陆名的,应根据页面提示“点击此处注册”(图2)。在普通用户注册界面(图3)填写“各项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注册(请务必记住登陆帐号和密码)。
图2
图3
2、用户类型选择“普通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登陆,用户名即登陆账号。(图4)
图4
3、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
4、根据提示,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
5、输入要注册的所在“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查询。
6、根据提示,选择申请人员类别“全科合格人员申请注册或考核认定人员申请注册”,点击相应栏目前的小框,全科合格人员填写姓名和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人员填写姓名和考核认定批准文号,然后点击“确定”。
7、填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意“本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简历”必须填写,点击红加号可以增加一条简历,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
8、填写“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
9、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对系统提示“不存在此全科合格人员信息”,如果全科合格证号录入没有错误,可以不予理睬)
10、保存成功后,跳出本人申请列表,提示“办理状态-待事务所确定”,如果想进行修改、撤销或查看,可以点击“操作”中的相应栏目。
11、关闭窗口,申请结束。申请人应请求所在事务所进行确认。
三、事务所确认
1、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2、点击“注会专栏-系统登录”(图1)。
3、选择用户类型“非普通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登陆,用户名即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注意: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执业申请确认”。
5、跳出“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待确认列表”,如同意,点击“提交决定”。
6、填写“事务所意见”后,如同意点击“提交”;如不同意,点击“不受理”。
7、系统提示“办理成功”,点击“确定”,关闭窗口,结束操作。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录新批注册会计师信息
注意:本项操为事务所见到协会网站上发布的领证通知后,由事务所信息员将新批注册会计师信息补录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果申报注册的人员原来为非执业会员的,不需要事务所进行此项操作。领取证书时到北注协现场录入即可。
1、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回车,系统自动链接到本系统的登录界面:
说明:分别按照界面上的提示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类型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用鼠标点击登录按钮或者直接点击回车键,登录系统,密码与填报财务报表的密码一致。
2、点击“注册管理”,选择并点击“注师维护”。
3、点击“登记”。
4、填写新批准注师信息,填写完毕后“保存”即可。
说明:大多项目都有下拉框,可进行选择填写。
政治面貌如是民主党派,请选择具体的民主党派。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进所日期,如注册会计师一直未离开过行业,只是转过一次甚至多次所,则填首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前的单位及时间,如大学毕业则填“***大学毕业”;如注册会计师中途离开会计师事务所到其他行业工作,又再次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则填再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前的单位及再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
外语程度可填相关测试等级,如英语4级等,没有可填“无”。
全科合格年份应填写通过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的年份,不应填写下发全科合格证书的年份。
考核批准机关根据考核文件的盖章部门填写“财政部或中注协”。
注册地一律填写为“北京”。
执业年限,指注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后的累计年限,如中途撤销或注销过注册,可累加填写。
5、北注协进行确认。
6、事务所再次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代录新批准注师辅助信息。
注意:本操作只有在北注协确认后方可进行(确认后可以在本所注师信息代录中找到,查找不到即还没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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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后,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三条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证件。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后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注协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事务所执业证书。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事务所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第五条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加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照片骑缝处应加盖发放证书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第六条注册会计师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注册会计师通过年检后,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应当加盖“年检专用章”。第七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注册会计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变更执业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转出和转入的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第九条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所在事务所向主管协会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除送遗失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因遗失而需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因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注册会计师因故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应当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右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可以留作纪念。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注册会计师证书正常更换时号码不变。因注册会计师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被收回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因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其号码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应重新编号。第十二条事务所执业证书在事务所存续期间有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处应当加盖批准设立事务所的财政机关印章,“证书编号”处应当加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印章。事务所因故终止时,其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15日内收回。第十三条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时,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补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事务所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因遗失而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第十四条事务所执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故被收回的,其号码注销。事务所执一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应重新编号。第十五条事务所因人员变动等原因暂不符合法定办所条件但确实需要保留时,由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注协同意后,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临时执业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半年和一年。临时执业证书的编号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内达到法定办所条件申请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其审批按照审批事务所的有关程序办理。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延长临时执业期限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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