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的惊喜
内账是公司内部的真实账目,外账是常设置的账簿以外设立的一种账,做内账是不犯法的,但要确认自己做的内账是否合法,合法的内账是没有风险的。内账:内账是公司内部的真实账目,记载了公司所有的经济业务,是给企业管理人员看的,所有的收入支出都要列进去,所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单据都要做。简而言之,内账主要用于内部管理,反映了企业最真实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各个科目的余额[1]。外账:外账又称为账外账,外账由于纳税人以不需供货方发票为由,压低购货成本,可能导致供货方不缴或少缴税款;而纳税人自身又由于销售的货物不开具发票,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危害很大。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令禁止账外设账,但一些单位置国家规定于不顾,采用虚列费用等多种方式,套取资金,另行设账。以记录不法经济活动。关于账外账,主要有以下几种:1.账外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即小金库账;2.账外资产账,即小仓账;3.账外成本、权益,利润账等。伪造、变造账目法律条款: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熊大熊二喜羊羊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会计法》无疑是会计人员的保护神。新修订的会计法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定为单位负责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人无责任了,会计人在对外报出的报表及相关的原始凭证中,一定要单位负责人签字,这点很重要,平时决不能大意。这是自我保护的需要。设立账外账已成为企业偷税的一种主要方法。它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入材料不需或不能取得合法凭证,而销售产品又不需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在正常设置的账簿以外设立的一种账。由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较为流行。同时,账外账由于纳税人以不需供货方发票为由,压低购货成本,可能导致供货方不缴或少缴税款;而纳税人自身又由于销售的货物不开具发票,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危害很大。“账外账”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情况。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供财务信息的完整性,无完整性便没有真实性可言;二是账外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侵害国家税权;三是账外资产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账外资金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偷逃税款的惯用手法,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任何企业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东宫洗马
为风险生; 为清贫死; 要实现资产最大值; 与职称拼; 和考试争; 为数字奔波这一生; 吃企业亏; 上领导当, 最后死在审计上! 在网上看到写会计的比较长。。。节选一段给你看看 哈哈按经济上说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别被人坑了 就好了
小妮子乖乖81
1、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主动犯罪自身触犯法律是最直接也是最能够规避的风险。遵纪守法,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只要依法守法,认真做好自己分内的事,这个所谓的法律风险也就不存在了。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模仿领导签名从而进行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还有挪用公款导致公司资金亏空、卷款潜逃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或侥幸心理过重的结果。会做账不应该是体现在这种事情上,为了自己的私欲做假账。主动犯罪的结果,一定是收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当然,如果中途醒悟回头是岸,对于主动自首的人,法律还是会从轻发落的。不过财务人员贪用公款的现象虽然存在,但毕竟只是少数,多数情况下,还是受胁迫完成的。2、被迫违法要留有利证据财务人员更多时候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角色,为了生存,领导说怎么做就怎么做。最常见的,比如,某企业老板要求将部分收入不入账来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省下来的钱嘛,可以用来增加员工福利。你说,一小会计,老板说要这么做,可是明显这么做的不对的是违法的,那到底是做呢还是不做呢?据叔不完全统计,大部分会计还是会违心做的吧?而当企业出现问题,始作俑者的领导又会跳出来置身事外,把所以责任推卸到财务人员身上,会计从一个从犯变成一个主犯。事实上,在法律中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法律处罚,当然视情节大小会有连带的小惩戒;因此只要能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迫的,都可以有效的降低会计自身的法律风险,最多就算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但最主要的问题是财务人员通常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有效自我保护,如何才能拥有有力证据证明自己“被迫”这一事实,并且,有时候是根本没有这种自我保护的意识,从而把自己陷入了风险之中。其实,当受领导要挟的时候,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录音,特别是打电话的时候,录音是最方便的;其次,让你们的谈话是暴露在公司的监控摄像头下的;当然,有很多领导也会注意防范这些点,这个时候,会计只有通过留存票据或者记日记账的方式,来降低风险。日记本虽然不是一个客观性的证据,但是常年累月的记录也可以作为一个案底参考。因此,当会计或者其它财务人员受到上级的不正当指示而又不得不去做的时候,记住尽可能地留下可以留的东西以防万一。3、该走的程序不能少,改签的名字不要替财务报销有时候要走的程序可能会比较繁杂,可能需要这个领导那个经理签名什么的,这时候,作为会计,一定不能为了省事而代替领导签名,否则,出了事只能是自己背锅了。就像第2点说到的胁迫犯罪,在签名这件事上更是要小心再小心。因为通常企业老板偷税漏税之后,余下来的那些钱一部分是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可能就是自己私吞了,或者建成一个公司的小金库,方便一些琐碎事项的资金使用等等。这个时候,掌管这一大笔金钱的小银行——会计就要注意了,尽量不要留有现金,如果非要留,也不要留多,所有费用支出什么的,该提供票据的还是要提供,该签名领用的还是要签名,可以银行转账的尽量银行转账。特别是老板提钱的时候,通常金额都会比较大,银行转账可以留票根,方便以后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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