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之垣
一、由公司帐向外借:其他应收款-个人/公司。
二、从外借到公司帐:其他应付款-个人/公司、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1、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
一、资产类一般借增贷减,备抵账户除外(比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XXXX准备这种科目都属于备抵类科目),余额一般在借方,备抵除外,在贷方。余额两个特殊要记牢,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余额可借可贷,在借方性质为资产,如为贷则由资产变为负债。
二、成本类借增贷减,一般有余额在借方,制造费用可能没余额。
三、费用类借增贷减,期末无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参与利润的计算。(属于损益大类)
四、负债类贷增借减,余额一般在贷方,两个特殊要记牢,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余额方向可借可贷,在贷方性质为负债,如在借方则由负债表为资产。
五、所有者权益类贷增借减,余额一般在贷方,两个特殊要记牢,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余额方向可借可贷,在贷方表示盈利(利润大于零),如在借方则亏损(利润小于零)。本年利润年末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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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月支付已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二、解释1、短期借款利息属于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在未支付时形成了企业应负担的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应付利息”科目处理。2、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各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短期借款和利息,一般银行采用分季度扣除的方法。所以:(1)按月计提短期借款利息时,当月的财务费用增加,同时负债增加。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2)实际支付利息时,负债减少,同时银行存款减少。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
自high患者
某企业月末计提短期借款利息600元,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因为计提利息费用,要计入当月的利息费用科目,目前企业设置“财务费用”核算当期发生的利息费用,所以要计入财务费用,另外同时,计提的利息费用并未实时支付,是企业的一项负债,计入“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乘风秋夜
短期借款利息一般计入财务费用,利息预提的,应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不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1、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2、利息直接支付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扩展资料:财务费用的科目处理一、有关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息收支核算的内容已由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核算,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而且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1)大多数企业将相互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按照税收政策,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均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应将此项资金占用费收人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帐,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二、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财务费用”核算的银行手续费,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如借款、发行债券、集资等)中所发生的相关融资费用。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信汇单、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费用”下另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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