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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儿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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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中爱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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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你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参加会计证的考试,这是一个上岗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条件,这个考试在当地财政局报名,您可以先打电话咨询一下。 二,考到会计证后,要参加二类考试,一是会计职称,一般取得会计证,有高中学历,即可参加会计初级考试,这个相对好考些。有大专学历,工作五年,本年学历工作四年后,可以参加会计中级考试,这个有一些难度,但只要方法正确,一般也是很有希望通过的;会计职称考试一般是在每年的10-11月在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事局职称科报名,次年5月考试。 二是注册类考试,即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其中报注会要求大专学历,报注税的条件与会计中级基本相当,即大专五年,本年四科,这二个证的难度相对大些,但含金量也高,故很值得大家去一试的。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好会计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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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usahana兔

1、打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网站,新考生及未注册的考生点击网页左上角的【注册】按钮进行用户注册,注册过的考生本年不需要再注册,直接登录即可。2、注册完成后,在跳转后的界面点击【我要报名】。3、填写报名信息,在填写报名信息时,要严格按照每项内容的提示进行,右侧的提示要更加注意。4、填写报名信息后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报考科目选择。5、按要求上传符合规则的照片。网报系统将对上传照片进行人像识别,照片要求在上传页面有明确提示。照片上传后如审核不通过将不能下载准考证。6、确认填报信息,对自己填写的报名信息进行确认,发现有填写错误的地方点击【上一步】按钮返回进行修改,保证报名信息准确无误。确认时需要输入系统发送的短信验证。7、学历认证,首次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由网报系统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每位报名人员有一次验证机会,验证不通过后需要到地方考办进行处理,所以在填写相关信息时一定要认真填写,仔细阅读注意事项。8、完成报名信息填写并打印报名信息表,请认真阅读完成报名信息填写界面的相关信息,准确掌握缴费时间、准考证下载时间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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婕哥大王

一,你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参加会计证的考试,这是一个上岗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条件,这个考试在当地财政局报名,您可以先打电话咨询一下。 二,考到会计证后,要参加二类考试,一是会计职称,一般取得会计证,有高中学历,即可参加会计初级考试,这个相对好考些。有大专学历,工作五年,本年学历工作四年后,可以参加会计中级考试,这个有一些难度,但只要方法正确,一般也是很有希望通过的;会计职称考试一般是在每年的10-11月在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事局职称科报名,次年5月考试。 二是注册类考试,即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其中报注会要求大专学历,报注税的条件与会计中级基本相当,即大专五年,本年四科,这二个证的难度相对大些,但含金量也高,故很值得大家去一试的。 注会的报名时间是每年的4-5月,考试时间是9月; 注税的报名时间是每年的12月,考试时间是次年的6月。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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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龙爱龙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5号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金人庆2005年1月22日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做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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