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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若雪0211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中级会计职称福利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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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处理。1、如果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发放时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如果是按照其他规定发放的,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探亲假路费等,发放时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二、税务处理1、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职工要列入工资总额计交个人所得税。2、企业发生的除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扩展阅读: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二、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三、职工福利费税会差异分析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职工福利费纳税调整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根据修订前的会计准则预提了职工福利费,但是截至会计准则修订时尚未使用完而存有余额的,在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继续预提和冲转,待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冲减余额。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而在实际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入成本或费用,所以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中级会计职称福利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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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河水心

通过中级会计考试,不仅可以升职加薪,很多地区还推出了相关的福利政策,比如落户积分、补贴等等。那么北京中级会计职称补贴如何申请?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北京中级会计职称补贴如何申请?

据小编了解,北京市暂时没有推出中级会计职称证书补贴相关政策,但是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注册会计师对应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中级资格,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应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师的补贴怎么才能申请?

中级会计师的补贴一半是在网上申报领取,但如果在网上没有申报成功,可以带上中级会计证、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县区的就业办事业保险科,或者社保厅的窗口去现场申报。由于各省份政策不同,是否有补贴,建议考生提前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问题,可以进入高顿教育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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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笨儿9999

法律分析:中级职称领取国家补助流程如下:1、中级会计职称的补贴一般是在网上进行申报领取的;2、如果在网上申报不成功可以携带中级会计师证书、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户口(居住证)所在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或者社保厅窗口进行现场申报;3、具体是否有补贴以及补贴金额是多少,应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中级职称一般是指: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以直接认定为中级;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助理职称四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一千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一千五百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两百元。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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