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0415
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有很多相关的涉及到了此。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独立性;法规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各级政府的不当干预;审计定价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等。这些研究从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指出了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对于有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相关办法,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有较大的价值。但由于这些研究的论述所占角度比较多,从多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述,因此观点比较庞杂,在系统性、条理性方面有稍许欠缺。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沿着人的行为路线来分析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即从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再到最终行为实施这一路线,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力求比较系统并有条理地分析和阐述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关键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其执业诚信水平的基本办法。旨在为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和办法提供一点参考。一、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的审计要服务于众多的会计信息运用者,如: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即CPA的审计是服务于公众的,因此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公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实际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协商签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即为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在这种存在天然缺陷的审计模式下,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对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即成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他要靠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获得报酬来支持其生存和。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理由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换句话说,作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会计师事务所会本能地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一个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有些注册会计师就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袒护被审单位不良会计行为,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往往会激发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追根溯源,这些情形是由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导致的。由此可见,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二、一系列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从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还有一个抉择的过程。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有掩饰其不良会计行为的意图时,其面临两个选择,分别为:1、偏袒客户,与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计上市公司的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下面我们将把CPA作为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阐明其如何进行抉择并最终进行其行为选择,并揭示这一抉择过程的影响因素。(一)对第一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费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审计工作,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CPA面临的成本或风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复核是行业协会的一项自律性监管制度。但是这种质量复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全国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数被抽查到。这就导致事务所存有侥幸心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CPA可能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可见,我国现在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察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愿意铤而走险。2、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有《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刑法》。虽然所立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证券法》也规定,因中介机构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罚款这种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与注册会计师从被审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较高的审计收入相比,就显得比较微小了,因而难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作用。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即违法成本较低,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CPA的投机冒险行为,使其敢于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当然,随着我国在这方面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未来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3、声誉、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从上来讲,CPA及师事务所应该公正执业,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因为对于中介组织来说,信誉对其生存及持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就没有了立足之本。然而,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整个的诚信体系严重滞后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于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即信誉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置自身作为一个信用行业的名誉于不顾,沦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事实上,信用的恶化加剧了上市公司与CPA合谋的会计造假,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发展。综上可见,若CPA做第一种选择,即CPA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其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要承担的责任、声誉、信用等受到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这些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是比较小的。(二)对第二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如果CPA做第二种选择,即CPA选择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获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职业操守,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一个公正、客观且有影响力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因此这种无形收益要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还存在一些难度。此时,CPA面临的成本是:失去客户,收入减少。我国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这种失去客户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比较大的。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许多哦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综上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经济上的收益几乎没有,而其成本,却是比较大的。(三)对两种选择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比较两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种选择即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均优于第二种选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会做第一种选择。所以我们认为,一系列体制的约束及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为了确保事务所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际惯例,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然而,通过分析已经暴露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大庆联谊、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并导致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执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而造成的。事务所制定适合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事实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作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则意味着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式重于实质。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这样以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得以实施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受损甚至破产。四、综上所述,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监督体制落后、违法惩治力度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诸多因素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消灭或削弱这些诱发因素,从而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行为。我们认为改进审计委托模式是比较困难的,比较切实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健全并完善对CPA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建设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如有疑问,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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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在不到二十年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然而,会计职业要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还要克服许多困难。本文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准则制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现状作出剖析,并提出了应予关注的问题及有关的改进建议。一、引言 自从1981年上海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标志中国在建国30年后重新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之后,在十几年间,中国会计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1997年底。中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6,90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62,420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67,7l5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总计达130,135人,会员数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全国还有4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了联合,其中47家组建了跨地区的集团事务所。与此同时, 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和基本会计准则的生效,1995年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公布,以及199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合并,和1997年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入亚太地区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均表明中国会计职业界不仅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质的跃进,而且正在步入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胜任能力问题、职业道德问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在80年代初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时,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由政府部门出资创办的,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尽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88年成立后试图将注册会计颧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从目前来看,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历与政府挂钩的现状,还需假以时日。应该讲,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初期,由政府部门帮助发起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其时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产十分有限,很难完全承担起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单薄”的会计师事务所挂靠于政府部门,让挂靠单位起到“屏障”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会计师职业的较快发展。但由于挂靠单位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另一方面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会影响事务所的决策,分享事务所的财务成果,因此,这种体制运作的结果,势公会损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档剿�舻幕峒剖κ挛袼�邮苌蠹疲�氪送�保�⒉峄峒剖υ谧鞒錾蠹婆卸稀⒊鼍呱蠹票ǜ媸保�崾艿街鞴懿棵乓庠傅淖笥遥�蠹频亩懒⑿员闶艿窖现仄苹贰A硗猓���棵诺母稍ず捅;せ够岱指罨峒剖谐。�躺�峒剖κ挛袼��涞牟还�骄赫��钪盏贾抡�龌峒浦耙到绲牡退�椒⒄埂8�葜泄�⒉峄峒剖π�?997年底所作的一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他们在审计实务过程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钟和,1998) 。1998年2月,33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诉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其他几家银行,原因是这些银行在企业申请贷款时指定审计单位,造成不公平竞争。由此可见问题的严重性。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会计职业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 ,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已。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也大大影g向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发挥。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及其困难 毫无疑问,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所在。随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注册会计师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与此同时,因注册会计师独立·J性不够而导致的审计质量不高、法律纠纷频频的现象却日显突出,并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问题的症结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因此,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开始着手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问题,改革的目标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与挂靠单位脱钩,并从组织形式上转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从体制上保证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 改革的内容包括: (1)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必须与所在挂靠单位脱钩,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指定部门。 (2)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原挂靠单位脱离财务关系,独立核算。所有原挂靠单位人员禁止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包括兼职。原挂靠单位不能占有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股份或其他利益。新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 (3)在经营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再以原挂靠单位名义招揽业务或者利用原挂靠单位的管理权力来确保其市场份额。 (4)新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应再印上原挂靠单位的名字,同时也不允许在会计师事务所名字前面挂上地方、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的名字。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第一步首先在全国105家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内施行,然后再推向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此前深圳市所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于1997年底完成改制,全国其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lJ币事务所亦于1998年年底前完成改制。可以相信,转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负担起完全的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的独立性可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然而,一年多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是一个十分困难而复杂的过程,所受到的改革阻力要比预想的大得多。一方面,许多挂靠单位不愿意放弃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已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它们的一项重要的额外收入来源,而会计师事务所一旦改制成功,这一收入来源将被自然切断;另一方面,在转制过程中,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历年积存的丰厚盈余(基金),的分配问题,挂靠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分歧较大。挂靠单位认为它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者,理应分得会计师事务所的留存盈余;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尽管当初设计资本结构时,没有把注册会计师的人力资本考虑进去,但会计师事务所历年累积的盈余大都是他们创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规配套跟不上,也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留下不少隐患。因此,意欲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减少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府干预,提升其独立性,看来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由于多年来,中国一直在政府集权的管理体制下运作,近年来尽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简政放权的改革,但是政府指令的权威性要远大于民间组织的推动则仍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注册会计师事业来讲,政府(乃至会计师职业界本身)并不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领导会计职业界,许多规定和指令必须通过政府权威方可顺利地贯彻实施,换言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现阶段尚无法赢得完全独立,其权威的确立亦尚待时日。所以,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实际上有两方面,一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有助于其走上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又必须仰仗政府的支持,以确保其权威性。 三、关于会计职业界的胜任能力问题 1.中国会计职业界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外界对会计职业界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会计职业界本身的专业水平却提升缓慢,从而导致会计职业界整体供求矛盾突出,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问题暴露无遗。 (1)背景:注册会计师考核制留下后遗症 应该讲,现在会计职业界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其历史渊源,那就是在1991全国开始第一次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而不是考试取得的。由于当时考核的标准弹性较大,偏重于工作经历和年资要求,而且考核的主体是各地方财政部门,他们对会计师职业界及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不甚了了,各地方之g司的考核标准也不甚统一,这使得早期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注解会计师的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参差不齐。加之各地方财政部门在考核过程中滋生了大量的寻租行为,导致许多政府官员(尤其是离退休的政府官员)流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这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发展留下了不少隐患,如年龄结构偏老,知识结构陈旧,对许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型业务无法胜任等。 (2)问题之一:年龄结构两极分化严重 如前所述,早期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年龄普遍偏大,根据财政部的一项统计,截至l 992年底,全国78%的注册会计师年龄超过的岁。1991年实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制之后,一批年轻的新鲜血液被吸收到注册会计师队伍中,这批注册会计师新生代大都刚从大专院校毕业,年龄较小,实践经验和个人财力有限。这使得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出现了两极分化的情况,一方面老的注册会计师年事过高,无法继续扮演领导角色;另一方面,年轻的注册会计师又资历太浅,恐难担当重任。因此,可以预料,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新老交替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发展进程。 (3)问题之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知识结构急需更新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大量新型、复杂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从而对注册会计师人员素质、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内容很难跟上新的发展,加之传统考核制的后遗症,以及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跟不上,使得现有注册会计师人员素质及其知识结构很难适应现实需要。据报道,一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甚至对于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如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准则等)都难以完全理解、充分吸收。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作出准确的职业判断便显得十分困难,容易导致审计失败。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注册会计师败诉、受惩戒事件,与此均不无关系。 2.改进的措施与存在的困难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胜任能力问题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受到了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充分认识到了传统的注册会计师考核制的内在缺陷之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1年开始了第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随后自1993年起,每年举办一次,而且在1995年又决定,将来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方能执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战略规划,到本世纪末,其个人会员将达到15万人,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将达到20万人,到2010年,其个人会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将分别达到20万和30万人。并且,随着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日益壮**地位提升,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开始着手加强其内部的自律管理,以提高审计质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目前许多惩戒措施已经出台,并已经生效,如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等。同时,为了培养更多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财政部还专门成立了注册会计师教材编审委员会,设计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项目和核心课程,并组织人员编写教材。这些核心课程包括: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和管理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税法、经济法、会计电算化和审计。目前大约有30所大学已经开始实施这一教育计划,同时亦鼓励其他院校加入到这一队伍当中。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项目的启动和实施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长足发展储备了大量的后续人才。最近,国务院又决定在北京、上海和广东分别建设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希望借此培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使他们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非一朝一夕之事。目前国内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很少进行内部的职业培训,或进行人员知识结构方面的调整,短期化行为严重,危机意识不强。此外,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内容能否及时更新,能否真正选拔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项目和国家会计学院的建设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各高等院校会计人才的培养能否跟上时代步伐,都需假以时日,方能分晓。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提高的步伐。 四、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 1.会计职业界的道德失范 多年来,中国人一直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主导着人们的生活,工作中寻求个人利益被视为可耻的个人主义而加以批评,人们实际上不存在贫富差异,商业道德也并未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效率机制的推动下,个人利益得到承认,勤劳致富受到鼓励,经济社会便迫切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但是,全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要有一个过程,商业界的行业组织自觉地确立行风行规并得到从业人员的认识和遵循也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渡时期,有可能出现一个“失范”的阶段。注册会计师职业正在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审计人员对道德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认识不清,执业过程中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偏差。此外,竞争加剧和市场无序也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忽视职业道德。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了大量的努力,以期提高整个执业界的道德水准,事实证明,这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财政部在1998年组织了一次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揭示出的大量案例显示出了会计职业界道德失范的严重性:截至1998年9月底、全国已撤消会计师事务所344家,对1,509家问题较多的事务所分别给予暂停执业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整改以及警告等处理,撤销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1,441家;同时,吊销了352名执业质量、执业道德较差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对2,396名注册会计师分别作出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理。在检查出来的大量案例中,许多问题都与违反职业道德有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举其要者如下:表1 注册会计师被惩罚的案例会计师事务所 惩罚缘由海南椰城 在验资报告中虚假增资3亿元的注册资本。河南信义 在出具增加注册资本9亿元的验资报告中,证据严重不足。陕西西华北地区 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虚增资产1、09亿元。四川蜀都 为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虚假财务包装,伪饰经营业绩。 2.因应对策 显然,会计职业界的道德失范是会计职业界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问题,必须仰仗注册会计师自身认识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以及行业自律。毫无疑问,这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目前而言,着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将是颇有益处的: (1)构筑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部门,在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方面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责任。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近期颁布了三个重要的准则,它们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基本准则》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这三个准则目前均已生效。“没有规矩,岂成方圆”,这三个准则的制定,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提供了基本的规范要求,无疑是一个长足的进步,当然,现在所需要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思想上的认同与身体力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目前在中国培养会计人员的高等教育中,还未单独开设“职业道德”课程,其他课程中涉及职业道德的内容也是一笔带过,很少有案例研究和相关讨论。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及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也难见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是形成我国会计界职业道德放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教育或有关后续教育中设置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已是当务之急,它将对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chaorenxiaoling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你好!这里有会计师职责,可以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性.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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