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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一)办理注册登记条件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二)提供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表3)(加盖单位公章) 4. 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格式一) 5. 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三)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填表—审核—办理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到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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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管理自治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区级财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指导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承办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推进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研究提出基层政权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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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本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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