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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二)疑点 (1)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00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 9231万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00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答案补充 (三)造假与违规情况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答案补充 (四)造假流水线 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 答案补充 真相-----1)银广夏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 答案补充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2000年发出14封询证函,没有收到一封回函。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 答案补充 (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例如对于银广夏在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却反而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银广夏2000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要求。 答案补充 (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的相关要求。(5)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例如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几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盖着“天津东港海关”字样的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稍通外贸实务常识的人都能发现,这是违反报关单填写基本要求的);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 答案补充 结果----造假者受法律惩处 依照现行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应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答案补充 7.民事诉讼 我国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稿)第4条规定:“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的,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文件说明我国法律界已经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 2002年7月30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来自上海的杨善础等四名股民诉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披露侵权纠纷案。2004年4月20日,银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ST银广夏发出《应诉通知书》,受理公司与陈寿华等33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这是继2002年7月之后,强调“先刑后民”的银川中院再度受理针对银广夏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 答案补充 案例的版面一般比较庞大~亲还是自己去百度上搜~那样比较详细
甜心派儿596
首先,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由诉讼主体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司法检查活动。根据这个定义,本案例不属于司法会计检查案例,而是典型的舞弊审计案例。 其次,如果在诉讼中解决本案会计处理是否合规问题应当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非司法会计检查。 恕我冒昧推测:这份司法会计案例应当是某职业类学校的习题,但因出题者概念不清导致出题不当。
风铃结香
争论不休的案子;严重违纪或违法案子;带有刑事、经济混合的案子。【拓展资料】司法会计作为一门学科,虽对审计有着较强的依赖性,但与审计之间的差别也是显然的。二者不仅有看各自存在的客观基础,而且在研究对象上也存在差异。(1)司法会计、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各不相同。司法会计的产生是由于会计和证据制度发展的需要。从会计发展来看,会计要与时俱进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法律调节经济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相关。如何沟通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司法会计这座桥梁必不可少。从证据制度的发展来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贯穿现代诉讼制度的两个核心内容。要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经济案件的审判和经济纠纷的仲裁离不开以会计资料证据为核心的科学证据。证据制度的发展对司法会计的产生提出了需求。而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又为满足这一要求提供了可能。既有需求又有可能,内外因结合促使了司法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们的社会分工日趋精细。这种精细的社会分工必然会造成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形成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便出现了以各种角色或身份而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团体或组织,虽然各种经济组织将自己的经济行为记录下来,并传递给有关团体,但这种记录行为毕竟是自己行使的。是否可靠、是否真实,其他经济组织未必能确定。为了确保记录经济行为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就需要有一批独立的专家通过专门的方法对会计信息进行鉴定。为此,作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审计,就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分工决定了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会计信息使得各经济组织之间有了传递权利、责任关系的手段;审计又确保了会计信息传递的可靠性,从而确保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2)司法会计与审计研究对象有看本质区别。司法会计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活动本质上是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活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而这种法律诉讼活动的内容与会计事实和会计业务有关。所谓司法会计本质上是一项诉讼活动,是指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客体以及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诉讼法的指导,必须符合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精神,偏离了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司法会计活动中司法会计的主体是以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复合主体,它由申请主体、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司法会计的客体是按照诉讼法的程序,依法获得的以会计资料为主的证据材料。司法会计活动围绕着诉讼活动的需要分为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活动三个方面,人们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是为经济案件的审判经济纠纷的裁决提供诉讼证据。审计研究的对象是审计活动,审计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控制活动,并且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活动。一般的经济控制是对经济行为的控制,即确保系统在变化着的外部条件下达到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而审计控制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在于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本身就是受托人实施其经济行为的过程。(3)产生的基础和研究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司法会计、审计属于不同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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