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过剧情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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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e2013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外在压力。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具体解析如下:
1.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投资引起的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占事务所收入比例过高);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商业关系不属于经济利益);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怕引起连锁效应);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身在曹营心在汉);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相当于在客户拥有利益);
(7)注册会计师[成员]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自己否定自己)。
2.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情和利的双重不利影响)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包括“主要”和“其他”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在离职不久又担任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人影响的员工。(把前合伙人当大家的亲属看待。不是亲属,胜过亲属,这个亲属无法回避,如果他担任客户的财务主管,很可能需要解除约定)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礼品不论大小,款待应当正常);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日久生情)。
这里的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5.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鉴证)业务关系的不利影响;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客户员工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主要是面子问题);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或加薪)。
下雨不流泪
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如下: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审计项目组成员正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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