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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粮食的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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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猫啃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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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一般需要多久时间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破产清算一般需要多久时间二、破产清算流程是怎么样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三、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怎么办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僵尸企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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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真是醉了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产能政策、环保政策、创新驱动发展政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退出市场主体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僵尸企业”出清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一、加强分类指导,切实防范风险1.基本原则 处置“僵尸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破产审判规律,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落实企业自身和企业开办人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人民法院要做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2.司法处置定义 本指引所指“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是指对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实现恢复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3.分类指导思路 司法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到精准识别,分类处置。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破产重整救治工作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对“三无”企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引导当事人通过强制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僵尸企业”,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前,建议国资系统对符合强制清算、破产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在移送案件时按先容易后复杂、先集中后分散、先批量后个案的原则,将“三无”企业、同一开办单位的企业以及具备关联关系的企业优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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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丹丹丹

第一,坚持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政策措施的结构性调控长处,为“僵尸企业”的化解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撑。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将大幅度增加政府赤字2.18万亿元,约占GDP的3%。增加的赤字将主要用于补偿企业减税和减负的空间,预计“营改增”、停止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18项政府性收费将为企业和个人减少负担约5000亿元。此外,还安排了规模高达5000亿元的中央基建投资和4000亿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企业改革发展环境提供支持。

第二,坚持灵活适度的货币政策。国务院要求,2016年的广义货币M2预期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增长13%左右,上述增速均为GDP增速的2倍左右。这种货币和融资的扩张速度,可以较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投融资需求,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和资产交易价格的稳中有升,为“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在货币政策的执行中,要统筹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准备金率、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传导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等的支持。

第三,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提高实体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第四,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要继续深化国企改革,明确国有资产的定价机制和原则,拓展国企进行资产处置和管理的灵活性。推动国企特别是中央企业结构调整,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赋予地方更多国企改革自主权。

第五,适度扩大需求总量,积极调整改革需求结构,深挖国内需求潜力,促进供给需求有效对接、投资消费有机结合、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对经济发展稳定而持久的内需支撑。既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又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同时坚持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优化区域发展格局的齐头并进。

第六,集中政策资源,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在改革环境不断优化、政策体系持续完善的同时,要重点抓好钢铁、煤炭等困难行业去产能,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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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世的童话

针对处置“僵尸企业”问题,我们特提出以下的几点建议:一、政府和市场应各负其责第一,划定“僵尸企业”时政府不要大包大揽。从过去处理过剩和落后产能等的情况看,如果对“僵尸企业”划定过宽,很容易让一些本来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调整过来的企业一下子被贴上“僵尸企业”标签,导致自我调整中断。如果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大包大揽,行政主导色彩过重,或者过度迁就企业,就很容易被企业绑架,结果是政府出了钱,企业却不停地要求加码,最后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在市场出清过程中,早期宜先从窄划定“僵尸企业”,防止政府大包大揽,防止把市场包袱变成政府包袱。政府工作的重点要以“大僵尸”为主,对多数长期亏损且盈利无望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其退出要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不宜将之纳入需要政府帮助处置的“僵尸企业”名单中;对通过给出路、给政策就有希望调整的企业,不宜将之作为政府帮助处置的“僵尸企业”。很多陷入困难的企业如果能改革内部机制,或者进行重组,进行资产变现,进行内部减员增效等,都有可能使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会。政府就必须利用外部环境对那些困难但仍有“希望”的企业形成压力,逼这些企业转型、改革,甚至自生自灭。不能因为政府过早出手,让这些企业再生幻想。对大集团内部自有的“僵尸企业”,应主要依靠集团自己来解决,不应推给政府。第二,要利用有效的“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关闭“僵尸企业”。依法的要点之一是完善和落实破产法,强化破产机制,让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退出;要点之二是完善劳动合同法、担保法等,建立与当前转型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治理金融扭曲。依规,就是制定以外部性要求为主的各类行业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环保、安全、能效、质量标准等,尤其是环保、能效、安全这三个外部性效应明显的标准应成为依规淘汰落后和“僵尸”的主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要公平执法,让所有企业都平等地遵守这些标准,不达标者坚决退出。第三,制定实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方案,力争“一业一策”、“一企一策”。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僵尸企业”识别标准;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数量等信息建立全市“僵尸企业”数据库,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力争做到“一业一策”、“一企一策”。鼓励非国有企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国有“僵尸企业”的重组。强化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主导作用,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预,特别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并重组。第四,在处置“僵尸企业”中,政府要努力构建“保底线、可流动、再就业”于一体的企业退出保障体系。保底线,就是政府要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守住社会稳定底线;可流动,就是加快社保制度改革,实现养老金等可携带,让人员有流动性,同时研究完善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困难时能对用工进行自我调整的权利,以求得再生;再就业,就是政府要提供就业培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第五,处置“僵尸企业”要把握好时机,以求尽量减少财政支出。对长期亏损、靠政府和银行输血维持生存的“大僵尸”要果断出手,及时停贷、停补、停担保;对大集团内部的一些“僵尸企业”,宜先由集团自己处理,政府不要急于介入;鼓励企业先走破产程序,在司法框架下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然后政府再择机介入,防止掉入“无底洞”。二、政府的财政资金重在花钱买机制由于“僵尸企业”量大面广,须建立常态化工作理念,不搞大把花钱、短期、运动化的处置,否则后遗症就会很大。财政要支持产能退出和处置“僵尸企业”,但国家为此拿出的上千亿元财政资金,不能简单用于养人,而重在建机制。如果直接将钱补给职工,短期内可能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后遗症多,会为以后解决此类问题制造障碍。员工不断要求补贴加码、企业虚报人数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已经离开企业多年早已再就业甚至创业成功的人,也纷纷回来加入到争取高额补贴的队伍中,政府的压力越来越大,非常被动。这种直接发放补贴的做法实质上就是养人,政府希望职工拿钱走人,但往往事与愿违。因此财政资金的使用,除按法律规定对人员清退进行合理补偿外,其余资金要用在解决这些人的社会保障上,人员要真正交给社会。三、构建防止再发生的长效机制第一,重点完善市场化破产机制。在过剩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兼并重组活跃不起来,行政主导的兼并重组效果也不好。特别是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跨区域的兼并重组推进起来更困难。在钢铁、煤炭、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很多行业领头企业还因为前几年不合理的兼并重组和产能扩张背上沉重包袱。用行政“拉郎配”的办法让好企业去兼并“僵尸企业”,往往事与愿违,坏企业没处置好,好企业反而被拖垮。企业陷入困境,可先申请破产保护,然后由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人制订重整方案,进行资产重新整合,通过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在美国历史上,通过破产保护走上“重生之路”的公司案例屡见不鲜。我国很多地方也已积累了大量破产重整的案例,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后加以推广。第二,注意依靠市场办法处置不良债务。此轮解决产能过剩和企业退出中的不良资产和不良债务问题,应更好地借鉴上世纪90年代处置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但由于环境发生了变化,当时主要以政策性处置为主,现在市场化手段和处置主体都有了根本性变化,此轮要减少政策性因素,应主要以市场办法处置为主。例如,我国已具备了采用市场化手段处理不良资产问题的条件和能力,如各项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运营的政策先后出台,法规的逐步健全,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为我国开展市场化不良资产处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良资产管理市场的参与主体不断扩大,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外,自2012年以来,先后成立了10多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当地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丰富了市场参与主体。未来一些民营资本和外资可能也会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为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当前处置不良资产,不单单依靠某一种手段实现,而是多种金融工具配套使用,同时,这些金融工具已经非常成熟,国内外的使用经验可以直接用于指导本轮的不良资产处置。四、要与目前国企改革及国企其它改革结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僵尸企业”、处置产能过剩问题,也是国企改革问题。产能和企业退出最难的问题是人,而民营企业相对容易些,当前的主要矛盾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一是在国企人员安置上要有系统政策。上世纪90年代在解决职工下岗分流时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如土地等资产处置后可用来安置职工、在债务处理上人员债务优先于其他债务、双买断(买断工龄、买断身份)、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员工持股等。这一轮改革应进一步明确的是,如何支持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来偿付员工费用,如何改进员工补偿方式,如何推进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二是要与国企其他改革相衔接。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成立,最好是由这些成立后的市场化出资人主体来推进所属企业的改制、重组及人员安置,有这样一个隔离层,政府的压力会小些,企业也可有更大的自主权对员工做出更妥善的安排;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不进行全面的改制和人员身份转换,而是企业有选择地在内部进行人员分流,矛盾会非常大,将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允许自由择业,矛盾相对小一些。除此之外,还要考虑与激励机制改革、管理层选聘制度改革等相结合。五、强化组织保障,积极稳妥地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必须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明确部门职责,制定涉及到的环保、土地、金融、财政、科技、就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建立“僵尸企业”处置督查制度。通过强化组织保障,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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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志泉额

法律分析:僵尸企业处置办法有以下两种:破产机制是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金融和法律途径;分类处置,因企施策: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引导企业经过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发行债券、债转股等方法,重焕新生。“僵尸企业”大都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处置方式

(一)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二)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所去产能在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

(三)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其中为去产能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依据所去产能在去产能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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