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傻丫头
我自己有个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小结减值准备不能转回的资产常见的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在金融资产准则中核算的部分)。资产减值能够转回的资产范围:存货、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在会计处理中,基本上均是原会计分录的转回,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有些特别,权益工具通过资本公积转回,债权工具通过当期损益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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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而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这就是说,上述这些“长期资产”一经确认计量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不存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则分别适用相关的具体准则,按规定可以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得转回等。所以,原“八项准备”对应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并不是全部不得转回,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另外,单就资产减值能否转回,与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其原因在于:企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由税法规定,如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为准,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无论是资产减值被转回也好,还是资产减值没有转回也好,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是一致的,所缴纳的所得税也是一样的。当然,由于税法不承认上述“资产减值”,因此,企业在上述资产依照第8号具体准则计提减值以后到最终处置之前的这一段期间,将会在会计上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所得税会计”问题。最后,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分期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的这些资产,在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之后,其后会计期间的折旧、摊销额需要按该资产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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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得转回,而是不得随意转回,其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而存货的减值损失,在确认减值事件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转回,但是原减值事件没有消失,由于发生新的事件是存货价值上升的情况下,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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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能转回,这个准则的中国特色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区别,新的会计准则只有二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相同,这是其中一个,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是可以转回的。 这是根据我国特色而这样规定的,由于很多单位将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使用,所以我国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但是不是所有的资产减值准备都不可以转回,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规范所有的减值准备,仅仅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不在该准则规范范围内的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些资产大多是流动资产,如:存货减值准备就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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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通常不可以转回。
一般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通常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实质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其发生的减值。
一般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等。
四大计提的作用
财政部[1999]35号文强调了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定程度上能防止上市公司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中有些无法收回的账项空挂在账面上。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一定程度上能如实反映公司存货的真正价值,避免了存货中潜在的亏损因素。
通过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一方面可以反映出公司投资、经营方面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不至于导致公司利润虚增。投资者还可通过不同时期的比较,看公司的发展前景,调整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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