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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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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米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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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还对所估计的可变对价金额能否全部或部分计入交易价格进行了限制。该条规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由于新收入准则中很多条款是根据IFRS15直接翻译过来的,其内容并不符合国人的思维表达习惯,导致新收入准则很多地方不好理解,特别是这一条。在经过多次反复研读后,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体现的是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即企业在考量可以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可变对价金额时必须保持谨慎,必须保证在满足“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这一前提条件下才可以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否则不能将其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以此来防止企业前期大量确认收入,而未来又发生重大转回。同时,该条还规定,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据此笔者理解为,如果转回金额重大,但是,“极可能”不会发生转回,则该部分可变对价应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不是“极可能”不会发生转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重大,也应就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即如果可变对价占合同交易价格(可变+固定)的比例不“重大”,无论转回的可能性有多少,将该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确认收入都是符合准则要求的。实务中,由于“极可能”不会转回这个条件相对严格,可能导致很多企业错误的倾向于完全不确认可变对价,在此,有必要提醒大家需要同时考虑转回金额是否“重大”这一因素,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例2:甲公司2018年1月,销售产品一批,售价10万元,提供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根据以往经验,客户很可能会享受现金折扣。分析: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即总价法)。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业务会形成一个可变对价,因为企业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会随客户是否选择享受现金折扣而变动。企业在确定可以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时,需要考虑前述的可变对价限制条件。一些学者认为,执行新准则后,现金折扣业务需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即净价法),因为如果将现金折扣这一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不能保证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转回。但笔者认为此观点比较片面,因为前面提到在考虑是否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时,既要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还要考虑转回金额是否重大。实务中,企业给出的现金折扣比例是较小的,本例中最多占总价的2%,达不到“重大”转回这一标准,所以当把可变对价全部计入交易价格确认销售收入10万时,即使未来收入很可能转回(即客户很可能会享受现金折扣),还是满足可变对价限制条件。所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业务的账务处理没有影响,还是按原来的方法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可变对价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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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吃贷123

确定交易价格的四种特殊情况:可变对价;重大的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给客户的对价。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

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交易价格特殊情况具体处理原则:

可变对价,企业在确定将多少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时应考虑收入转回的风险。

重大的融资成分,企业应调整承诺的对价金额,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则非现金对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则企业应以承诺用于换取非现金对价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来间接计量非现金对价。

应付给客户的对价,企业需要确定应付给客户的对价是应抵减交易价格,还是用来支付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两者相结合(如:上架费、进场费、互相销售商品等)。

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之间实际达成交易的价格。成交价格主要受国际市场行情制约,同时还与成交额、买卖双方的业务往来关系和商品质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成交额越大,双方关系越密切,成交价格越低;反之,成交额越小,双方关系越生疏,成交价格越高。而商品质量越好,成交价格越高;商品质量越差,成交价格越低。

成交价格:应付的,实付的,并调整后的价款总额,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支付给卖方的价款.[2]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确定交易价格的四种特殊情况?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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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antha427

1、非现金对价,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的,比如存货,无形资产,股权等。2、可变对价,会计专业名词,企业与客户在合同中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此外,根据某些或有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而收取不同对价金额的合同,也属于可变对价的合同。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7-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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