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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会计界将“购买成本小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理解为负商誉,那么形成负商誉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这种观点认为,购买企业以低于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完成兼并,对购买企业来说无疑是获得了一种利得,即购买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换来了较多的净资产,这个差额是进行资产交易过程中的节约,是一种利得。有人主张将这一利得作为一项递延收益,并分期进行摊销。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负商誉理解为投资的折价,并采用与一般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观点较好地反映了由于购买企业存在的隐性负债、非公平交易等原因形成的负商誉。但是,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分期摊入各期收益,必将使各期的收益总额增加,导致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产生盲目乐观,也为企业的管理者人为地调节利润创造了便利,同时还会使企业在未来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增加企业的税负。此外,根据负商誉利得分期摊销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未摊销递延收益的性质是什么,在会计报表中是作为负债项目列示还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示等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些都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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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两次投资都产生正商誉,那么无可厚非,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
2、如果两次投资都产生负商誉,那么第二次投资时直接将产生的负商誉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于第一次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时,将其产生的负商誉通过留存收益反映;
3、如果第一次投资产生正商誉,第二次投资产生负商誉,则第二次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也应该是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对于第一次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时,由于产生的正商誉,所以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是负的,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4、如果第一次投资产生负商誉,第二次投资产生正商誉,则第二次投资时直接将产生的正商誉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是在对第一次进行追溯调整时,需要将第一次投资产生的负商誉通过留存收益反映,这时就需要综合考虑第二次的正商誉的反向影响,应该用负商誉-正商誉=负商誉余额,将这个余额调整留存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确认为负债
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将负商誉确定为负债。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善等不利因素出现时,会导致未来经济收益的减少,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企业正是对未来经济收益减少的补偿;
因此,负商誉基本符合负债概念和特征,并可在并购的时候根据具体原因列为各种负债项目,如应付下岗职工安置费等,当发生相应费用时,就用该项目冲抵负商誉,直至所剩下的负商誉为零。
采用该观点的会计处理中对交易成本低于被并购企业公允价值差额处理方法是将其处理为隐性负债科目增加,并标为负商誉。当发生相关费用时,负商誉抵扣费用;
即记入“隐性负债——负商誉”。但是,确定为负债只是考虑了购买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差额中隐性负债部分,没有考虑资产公允价值高估的部分和负商誉部分,这样会高估资产和负债,最重要的是没有考虑对负商誉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所以并不合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负商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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