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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孔金钱
首页 >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地役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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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S妈是顾大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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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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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亓小屋

例如:2004-2005年间,载厚村委将部分老村部房产招标出卖,罗某及温某通过招标,分别中标。老村部围墙外,村委出让一部分地块用于规划一层店面十余间,被村民中标购得,赖某、范某武、范某桂于2010从原产权人处分别购得村部前店面一间。2016年3月间,三人未经审批将购得的店面拆旧建新,在第一层建好加建二层以上楼房时,罗某、温某提出异议,并向村委、镇政府反映,镇村二级发出停建通知,但赖某、范某武、范某桂继续建房至四层,罗某、温某以侵犯其地役权为由于2016年5月将三人诉至法院。地役权设立与否争议大,罗某、温某诉称在购房当初,村委会曾承诺墙外店面只建一层,不得升楼,以保证购买老村部各户的通风、采光、视野,据此认定店面所在地为供役地,原村部房屋为需役地,以“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为由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本案中,罗某、温某与案外人载厚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对地役权进行约定;与三被告之间也没有书面签订地役权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受让房前的产权人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地役权合同,不存在地役权合同关系。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扩展资料按地役权内容为划分,一般分为通行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等。在实务上,地役权易与相邻权相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则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设立地役权的行为属于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在享有与负担上具有不可分性,需(供)役地以及需(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负担)地役权。比如本案中,假如原告与村委或店面原权利人签订了书面的地役权合同,作为受让人,三被告应继续负担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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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yan燕yan

比如,甲和乙的农田相邻,甲为浇灌自家农田必须从乙的农田里挖一条渠,此时甲可以和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甲付给乙一定的报酬,从而取得从乙的农田挖渠的权利。甲就叫做需役地人,乙就叫做供役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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