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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齐惠壮士
首页 >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怎么判断是否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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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肥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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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对于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有效周期的计算方式是以从注册公告成功的日期开始计算,也就是注册证和印章上的时间开始计算,然后达到三周年的话就为一个注册周期,而有效周期就是三年,而在这三年内注册都为正常的有效周期;而对于超过这三年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完成的方可继续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扩展资料:在注册周期内可以根据当地的主管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变更注册和续注册,而当继续教育开始后,所有达到三年的注册周期的,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而对于尚未开展继续教育的地方可以进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但是一旦开展继续教育建造师人员需要及时参加学习,否则将不能正常的注册和延续注册遇到这样的,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版里会有过期的提醒。一级建造师注册有效周期为三年,超过三年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教育通过后可以进行正常注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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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上这个冬

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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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雪1230

您一定还没有拿到一建证,可没有看过一建的法规。法规规定,一建证拿住以后,需要注册(也就是单位帮你注册,证明你在这个单位工作),你的一级建造师证只能在该单位使用,你只能承接该单位的工程项目,在别的单位不可以以一建师的名义工作。证书注册时间为3年,在这三年内算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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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ury211

期满后需再次注册才能有效使用。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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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舌兰日出shine

在我们国家的城乡建设与住房部和人事部的网站上可以查的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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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夏若空820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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