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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新规定执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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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下列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一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是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材料:需要准备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变更注册材料: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也是3年。65周岁以前都可以申请注册,但是如果你取得资格证书超过3年需要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继续教育新规定:一般情况,由省注册中心会通知,网上通知什么时候进行继续教育。这就需要你关注所在省份的相关网站。1、继续教育一年一次,16学时/年。因为到第三年证书要延续注册时才检查继续教育,所以不少人都是在第三年才来补继续教育,48学时一起学完。有的人3年不到要转注册时,也要去把前面欠的继续教育补上。近日《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有利于从业人员更好的进行职业发展,而且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规划。至于什么时候正式实行,请等待相关公告。2、不注册也能参加继续教育。3、继续教育只是你延续或者转注册时的凭证,完成继续教育后不会回收注册证重发,继续教育完成后会发给你一个证明。4、一建和二建要求一样。但二建只是省级的,管理上更松些。如果因为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资格证书被吊销,终身不予注册的。如果资格证没被吊销,那就继续有效。所以没有重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职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5、至于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形式:交钱报名,参加培训,大概几个课时,参加结业测试,通过测试后,然后盖章,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一级建造师考试章节知识点归纳及试题解析,祝你轻松取证。移动端题库:_campaign=baiduhehuorenPC端题库:_campaign=baiduhehuo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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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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