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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包括以下阶段:(一)前期工作。需要对所投项目前期调查,包括工程内容、工期、资金到位情况等,对照调查了解情况结合自身实际,看是否适合投标。(二)报名阶段。对照招标公告,认真准备报名资料,如果是资格预审,需要带全所要证书证件(注意是否需要复印件);如果资格候审,则要按资格候审的要求办理;注意投标保证金和工本费的缴纳要求。(三)投标准备。报名完成取得招标文件后,需要对招标文件认真研究、熟悉招标文件内容及相关要求,要注意招标文件时间安排并按要求办理,工程类项目如果有踏勘现场、答疑等事项,要按相关要求参与办理;按要求制定标书,一定要注意标书内容要全,签字盖章不能遗漏,如果工程类技术标书是暗标,则要对照相关要求编制,封面、字体、内容都有严格要求,不要画蛇添足。注意业绩要求和投标承诺,这方面容易得分也容易忽略。(四)投标。相关人员要按时间要求签到,相关证件要齐全,遵守现场纪律,按要求唱标,听候安排,认真记录开标情况,做得知彼知己,等候投标结果。(五)投标总结。每次投标完成,无论是否中标,都要总结一下,看有没有失误、有没有好的做法以备以后投标参考,如果中标的话,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组织施工(或供货)。不中标按要求退投标保证金。2、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三)其他程序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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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五个环节。就该过程中各阶段性质,一般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 。笔者则认为:招标是要约,投标是新要约,中标是承诺。1、招标是要约要约邀请的理由是《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系将招标与招标公告混为一谈,没有注意到招标不仅包括了在特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还包括了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售过程。而较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售对象是特定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内容丰富全面,如《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指出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其中的“合同条款”包括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具体翔实,已构成投标人响应所需的全部合同基础;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招标文件已经载明评标方法和标准,明确规定“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该规定对招标人具有约束力,包括:招标编制有标底时,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将被确定为中标人;采用无标底的最低价中标的,投标报价最低的就是中标人,招标人必须兑现自我约束,与该中标人签订合同。有学者甚至认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报价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者,或者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的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则招标公告依法也构成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照这一要约的法律定义,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不仅内容具体确定,也表明了自我约束,故此应当被视为要约,而不是简单的无法律约束力的要约邀请。2、投标是新要约投标具有《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的所有条件,如目的是为了和特定的招标人缔结合同,内容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并且投标人明示一旦中标将受投标书的约束。但是,投标并不是针对招标公告这一要约邀请做出,而是针对招标文件、针对招标人期待建立合同关系这一要约做出的回应,恰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因此投标在形式上表现为对招标文件的承诺。同时,鉴于招标投标表现为多个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导致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以不致成为废标的同时,在涉及诸如价款、工期、质量方面的投标报价应当尽量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使之具有中标的竞争性,譬如: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不低于二十二个月,投标函承诺二十个月;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投标函承诺优良;在报价方面也尽可能接近标底,或者是采纳最低价中标时尽量报出低价。因为这些变化,致使投标不能被认定为是对招标这一要约的承诺,而是构成了《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新要约。当然,这一新要约作为对招标人要约的“还价”,“还价”结果反而更加有利于招标人,与一般概念的“要约新要约再要约承诺”这一合同缔结过程中的“新要约”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只能被认为是鉴于众多投标人一次性投标报价的特殊环境下,投标人为获取中标、相互竞争所形成的特殊的“新要约”。 这正是招标人招标的目的节省成本,也是《招标投标法》促进竞争的作用体现。3、中标是承诺就是通过评标选定最优的投标人并授予其合同的签订权,从投标人角度看,就是投标成功,有关招标项目合同缔约前活动至此终结。将中标的性质确定为承诺,无疑正确无误。但问题在于:什么才代表中标,代表承诺生效就此,一般认为,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发出中标通知书才代表中标,代表着承诺生效。笔者则持不同意见,因为中标首先建立在评标基础上,涉及中标人的产生,或者是根据招标人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或者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由招标人确定其中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跳过评标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自行任意挑选,更不得在中标候选人名单外确定中标人,对中标人的确定无实质决定权,又何谈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决定性意义就招标的流程来看,招标程序启动之始,招标文件里就已经载明评标方法和标准,预先告知投标人什么样的投标最有可能被接受,而经开标、评标并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场情况下宣布的评标结果,已经确定谁的投标能够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可以被确定为中标人。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里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作出的确定中标人或者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这一评标结果,就是招标人作为受要约人对投标人投标这一新要约予以同意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并随其公布而立即生效。正如签订合同是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中标结果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样,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也只是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程序对已经产生的中标结果予以履行的书面确认形式,而不是因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才产生中标结果,如果将其视为中标人确定的依据,等于赋予了招标人可以不执行评标结果的权利,无疑将极大地有害于招标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及其强制力。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