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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 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建造师等职业资格年限视为相应职称年限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通知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多省发文明确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西藏、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建造师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山西: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山东: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陕西: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宁夏: 近日,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评价方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一不可。但对于部分专业领域的专技人员来说,两种评价方式的评价内容有交叉重叠,需要花费较多精力分别准备,给个人工作带来负担,提高了单位的用人成本。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甘肃: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原准入类职业资格现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黑龙江: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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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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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资格证书,由当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另一个是注册证书,由当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通过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通过注册成功,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详细延伸: 各地报名条件的规定,略有不同,一般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即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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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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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时管理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构亦称政府机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是行政权力、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广义上的政府机构,是泛指国家政权机构的总称。狭义上的政府机构,是指依法建立,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职能的那一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政府机构这一概念,包括下列四层涵义:(1)政府机构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2)政府享有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3)各级政府机构都是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系统的组成部分;(4)政府机构以担负国家公共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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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流程介绍。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以北京为例)事项名称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北京市)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时限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20个工作日; 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机关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区县建委受理、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决定。 办理指南 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 网上提交,书面受理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流程: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北京建设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6、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变更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基本信息》;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以下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区县建委初审 标准:(1)申请人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7]1208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1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三)市建委复审 标准: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7]1208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3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4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公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和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