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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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参考信息: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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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北京建设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6、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变更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基本信息》;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以下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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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功报名二建的话,需要中专及以上学历,工程及工程经济类相关的专业,且满足2年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行业工作经验,方可成功报名!如果你有任意一项条件不够的话,一定要先想办法搞定!拓展资料:补充下各省最新的二建政策,有的省份不限专业但会适当提高工作年限要求,可以参考下:一、审核社保的省份:北京、天津、江西、云南、上海、青海、吉林、安徽、湖南二、满足相应条件后不限制专业或学历的省份:江苏、安徽、重庆、河北、陕西、山东、浙江三、工作年限要求放宽的省份:安徽、新疆、陕西四、工作年限要求严格的省份:上海、四川、江西五、考试时间和其他地区不一致的省份:甘肃、福建拓展资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符合上述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三)已取得当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