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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慈善家
协商不成 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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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挂靠的行为是违法的。住建部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1、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2)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4)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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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来讲:建造师资质证书,是用来给本人从事该业务的官方证明文件。因此,它只限于本人求职或从事该职业使用,如不是本人所用,以责任和义务的关系讲,它就构成了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为此出现责任事故,出让该资质证的当事人不仅要对其行为付出经济损害的赔偿,同时也要为这引起的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资质证的颁发使用条件来看,一开始它就届定了“挂靠”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法律不可能承认其所谓合同的一切合法存在。当然,现实当中很多人没有取得这种资质却依然在进行相应的建造业务,其所取得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就是使用这种“挂靠”的方式来获取行政审批的“形式审察”程序而达到手续条件的……而这种方法,以形式要件的存在来讲,它是合理的——但,关键的,是以后你得为以此登记所签发的业务文件负责进行审核。若不是这样,而出现责任事故,你就得为此付出沉重的“无因管理”经济或刑事连代责任了!!所以,这“挂靠合同”的如何使用,法律已宣告它“违法”,但实际上社会中却大有人使用或应用,一切关系或存在,就完全看你个人是如何操作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