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的白云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规定,注册建造师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是注册、延续的必要条件。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采取多种继续教育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二级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培训。 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保障,认真做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申请相关执业注册、延续时,应提供在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及继续教育学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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