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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晚风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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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夕访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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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任所第十七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三)泄露商业秘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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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花花花

二级建造师承揽的工、民建范围:层数25层以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以下。住宅工程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群建筑面积10万平以下;其他房建工程:合同额3000万以下。 一般你记住25层、100米、30000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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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g168

一、公共建筑的功能问题 功能问题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量、形、质)。其中突出的重点则是建筑空间的使用性质和人流活动问题。 (一)公共建筑的空间构成 各种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类型尽管不同,都可以分成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或称辅助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三大部分。设计中应首先抓住这三大部分的关系进行排列和组合,逐一解决各种矛盾问题以求得功能关系的合理与完善。在这三部分的构成关系中,交通联系空间的配置往往起关键作用。 交通联系部分一般可分为: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枢纽交通三种基本空间形式。 走道(水平交通空间)布置要点: 应直截了当,防曲折多变,与各部分空间有密切联系,宜有较好的采光和照明。 楼梯(垂直交通空间)布置要点: 位置与数量依功能需要和消防要求而定,应靠近交通枢纽,布置均匀并有主次,与使用人流数量相适应。 门厅(交通枢纽空间)布置要点: 使用方便,空间得体,结构合理,装修适当,经济有效。应兼顾使用功能和空间意境的创造。 (二)公共建筑的功能分区 功能分区的概念是,将空间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分类,并根据它们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加以组合、划分。 功能分区的原则是: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并按主、次、内、外、闹、静关系合理安排,使其各得其所;同时还要根据实际使用要求,按人流活动的顺序关系安排位置。空间组合、划分时要以主要空间为核心,次要空间的安排要有利于主要空间功能的发挥;对外联系的空间要靠近交通枢纽,内部使用的空间要相对隐蔽;空间的联系与隔离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恰当处理。 (三)公共建筑的人流疏散 人流疏散分正常和紧急两种情况:正常疏散又可分为连续的(如商店)、集中的(如剧场)和兼有的(如展览馆)。而紧急疏散都是集中的。 公共建筑的人流疏散要求通畅,要考虑枢纽处的缓冲地带的设置,必要时可适当分散,以防过度的拥挤。连续性的活动宜将出口与入口分开设置。要按防火规范充分考虑疏散时间,计算通行能力。 (四)功能对于单一空间量、形、质的规定性单一建筑空间的大小、容量、形状以及采光、通风、日照条件是适用性的基本因素,同样是建筑功能问题的重要方面,应在设计中综合考虑,统筹解决。 二、公共建筑的技术与经济问题 建筑空间和体形的构成要以一定的工程技术条件作为手段。建筑的空间要求和建筑技术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选择技术形式时要满足功能要求,符合经济原则。 (一)公共建筑与结构技术 公共建筑常用的三种结构形式:墙承重结构、框架结构、空间结构。 墙承重结构 常为砖砌墙体、钢筋混凝土梁板体系,梁板跨度不大,承重墙平面呈矩形网格布置,适用于房间不大,层数不多的建筑(如学校、办公楼、医院)。其承重墙要尽量均匀、交圈,上下层对齐,洞口大小有限,墙体高厚比要合理,大房间在上,小房间在下。 框架结构 承重与非承重构件分工明确,空间处理灵活,适用于高层或空间组合复杂的建筑。 空间结构(大跨度结构) 充分发挥材料性能,提供中间无柱的巨大空间,满足特殊的使用要求。 悬索、空间薄壁、充气薄膜、空间网架等,结合结构、构造课程,了解受力特点和造型的关系,记住国内外著名实例。 (二)公共建筑与设备 考虑要点: 恰当安排设备用房,解决好建筑、结构与设备上的各种矛盾,注意减噪、防火、隔垫。结合设备课程,了解采暖、空调、照明各种系统的选型原则和适用范围。 采暖系统 热水系统舒适、稳定,适用于居住建筑和托幼。蒸汽系统加热快,适用于间歇采暖建筑如会堂、剧场。 空调系统 集中空调服务面大,机房集中,管理方便,风速及噪音低但机房大,风道粗,层高要求大,风量不易调节,运行费用高,不适用于小风量的复杂空间。风机盘管系统,室温可调,适用于空间复杂、灵活并需调温的建筑(如宾馆、实验室)。 (三)公共建筑与经济 应当把一定的建筑标准作为考虑建筑经济问题的基础,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防止铺张浪费,也不可片面追求低标准而降低建筑质量。 要注意节约建筑面积和体积,计算和控制建筑的有效面积系数、使用面积系数、结构面积系数和体积系数等指标,节约用地,降低造价,以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建议结合建筑经济课程深入学习第二节* 住宅设计原理、规范及评价标准 一、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30层(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平方米。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6平方米。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0平方米。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1M,利用坡顶空间做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于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七)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套内走道、楼梯及储藏空间 (1)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吊柜净高不应小于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5M。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75M;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9M,楼梯踏步宽不小于22M,高不大于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2M处宽度不应小于22M。 (九)门窗 (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小于9M时,应有防人身坠落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2)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住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各部位门洞最小宽度:户门9M;卧室、起居室门9M;厨房门8M;卫生间、阳台门7M。高度均不小于2M。三、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和电梯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26M,高不大于175M。扶手高度不小于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6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11M。楼梯井净宽大于11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2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十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5M。 (二)走廊和出入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三)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当不设垃圾管道时,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间。 (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断面为:多层住宅4M见方;中高层住宅5M见方;高层住宅6M见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几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小于2M;作汽车库使用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确需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确需布置,应符合防火、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4)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四、室内环境 (一)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的规定。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1/7。窗地面积比值计算中,窗面积按洞口面积,离地面5M以内的洞口面积不计算。当住宅位于三类光气候区以外,或窗类型不是单层普通玻璃钢窗时,窗地比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调整。 (3)卧室、起居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但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值,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6平方米。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二)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体形系数宜控制在30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枪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三)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等于75dB。 (2)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不得已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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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rongdong

正确答案为:D选项答案解析:高处作业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2m,水平横挡的间距不大于35m,强度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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