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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各省二建的报名时间正在陆续公布中,同学们在关注报名信息的同时也应该抓紧时间复习备考。二建《法律法规》这一考试科目中有许多关于数字的重要考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建《法律法规》科目数字记忆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期限。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产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著作权:自然人的著作权期限是终生加死后50年;合同作品的期限是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第二、施工许可证。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四、注册管理的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数量须为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第六、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作出行政处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第八、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十、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劳动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诉讼: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起诉。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二建《法律法规》科目数字记忆考点,在学习过程中,归纳总结是十分重要的,这个过程不仅可以让大家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还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记忆知识点,各位同学也可以此为例,整理其他的知识点,这样学习起来效果一定会更好!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必背考点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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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建造师证书的人员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其一领取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建造师补贴如何领取在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中指出,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已经有很多地区响应国家政策,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可申领证书补贴,如在山东、浙江、四川、海南、湖北、安徽等省,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都可申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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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证书可以领取得补贴 其实早在2018年,人社部就发布相关通知,对有持有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出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19年5月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更是明确拥有包括建造师在内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补贴。 建造师证书补贴规定 在国 务 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中指出,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目前,已经有很多地区相应国 家政策,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可申领证书补贴,如在山东、浙江、四川、海南、湖北、安徽等省,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都可通过所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了解,填写申报办理。 可见,尽管建造师考试难度比较大,但相关利好政策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员投身到报考 大 军中,说明此证书的含金量大,未来发展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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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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