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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可以申请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均不可以参加考试。《准考证》上有明确规定:“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如身份证失效、丢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临时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准考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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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可以。暂住证不可以。 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2008年各类考试从4月份开始,凡报考人员应事前把本人的身份证件准备好,以备生试时使用。但个别考生可能因极特殊原因,在考前将身份下或准考证丢失,这将使考生无法参加考试。遇到这种情况,可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丢失身份证的处理办法: 正式身份证件是考生参加考试的必要证件,如果不带正式身份证件,则无法确切证明是否为本人参加考试,因此不得参加考试。正式身份证件是指: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驾照。 考前身份证件一旦丢失,则必须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申请办理正式身份证件。 如果来不及办理正式身份证,应按如下办法办理身份证明材料:及时到您所在的当地派出所,说明原由,申请办理由计算机打印的带有本人电子照片的身份底档证明,由派出所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再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复审,由县(市、区)公安机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持上述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参加考试。 二、丢失准考证处理办法: 从2008年起,全省实行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各类考试的重要凭证,打印准考证后,必须注意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以备考试、查分、领取合格证用。如果考前不慎丢失,可以在网上再次打印。 对个别人工发放准考证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时补办,否则考生将无法参加考试。补办程序如下: 1、由各市州签发的准考证,由考生本人持户口薄直接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补办。 2、由省职考办签发的准考证,由考生本人户口薄在考前1天直接到省职考办申请补办。 3、人事职考部门对申请补发准考证事项,将通过计算机报名信息库,核对考生本人报名底表的照片和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核发。 如发现利用补办准考证之机,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找人替考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规定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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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注意事项1、凭本准考证和身份证(军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缺一不可。2、笔试时,开考前20分钟凭两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中须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上接受检查。上机考试时,应交验两证。3、进入考场,只能带铅笔、橡皮、钢笔、圆珠笔等必备工具,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磁盘,以及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计算器、手提电脑、PDA等辅助工具和其他物品。4、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笔试开考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笔试时,待监考员将答题卡和试卷收齐后才能依次退场。上机考试时,按要求处理好机器后才能退场。6、如试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磁盘损坏, 可举手提问。有关试题内容等问题不得提问。7、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违者将按规定给以处罚。8、在答题卡上答题,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填空题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9、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临时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准考证参考资料来源: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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