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14

兔宝宝装饰
首页 > 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满分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寻找美食的虫

已采纳
二级建造师的每一次注册最长有效期是3年,满3年需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方能继续注册执业。(一般是证书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继续教育)分为两种情况:没注册:拿到资格证书后,连续三年没有注册,那你就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如果拿到资格证书后,注册到一个公司,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那从注册满第三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然后,要明白继续教育需要准备的材料&要求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选修班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85 评论(9)

爱上家装饰

广东省二建继续教育代办:500元60学时全包,包报名费学习考试,五天左右出学时证明,需要开发票的提供单位名称。学时证明包审核通过,不过全额退款

240 评论(11)

MIssMIss兔狗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需要考试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到达 合格规范 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通常 可以登录各省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系统,累计完成相应学时,依据 各省安排,完成网上测验 或许 口试 ,到达 合格规范 即可。174

326 评论(15)

11月de蔷薇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应贯穿于二级建造师整个执业过程。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十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36 评论(11)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