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不是吃素的
静静仰望静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撤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530katrina
可能是注册时间满3年没有申请延续注册,注册证会作废,要重新申请注册!以下情况也会对导致证书作废:(一)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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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李鸿章大杂烩
原则上讲,投资经济(工商管理)专业符合报考一级建造师的条件。本来建造师就是符合报考条件后,那些专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挑选的。所以你朋友去注册,从规定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排除个别地方,利用职权那个啥那个啥,这种事情见多了。实在不行的话到时候就找些中介机构去注册,他们有办法。另外,吊销不会用在这种环境中。这种情况说的最严重,也就是“不予注册”。吊销是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规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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