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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习方法:做真题,总结考点,多看课本,总结考点并整理出来了。二、市政答题的技巧:1、问你上述事件怎么纠正 ,(1)(2)(3)应该怎么改,你要记住还要补充:如何落实、检验、防护、检测、方案、报批、反馈等,增加拿分点。2、题中如有监测检查、注意防止漏项,形成条件反射,用X测量Y,注意X、y两个方面,即:有可能用的方法X错或者漏项,也有可能测量的对象Y错或者漏项。3、遇到谁编、谁审(如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负责人编,项目经理审) 注意回答格式:(1)“谁编”错;应该谁编,(2)“谁审”错,应该谁审(3)然后增加报批,签字、盖章,如有变更重新申报。注意以上格式才能保你此问拿满分,不然虽然你会,也只能拿到小部分分数。4、遇到什么事故问你原因 注意回答思路:(1)题中背景中找;(2)脑子中找;怎么找?要从施工顺序一个个罗列,比如:混凝土面层浇筑,要从材料,配合比,拌合,运输,摊铺,碾压,接缝,养护等顺序思考。5、材料、设备验收,注意数量验收,质量验收,三证,见证取样,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检测部门等,每个方面都不要忘记,这样才能不漏点,多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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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级建造师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 分层回答,问什么,答什么 先仔细阅读背景资料,再分析要回答的问题,列出要用到的知识点; 评分标准按点给分,答案要严谨,有层次,分析过程要完整,计算部分要写出过程; 答题要答到点上,否则字再多也不得分;若确定完全对了,则不要展开回答多余的话; 问了为什么的答案多为否定,没有问为什么的答案多为肯定;当问了为什么一定要答原因,如果第一问答对了,原因写错了也不影响得分; 当然也有不按套路的,例如有的问了为什么可能还需要回答正确的做法,最好答完原因后在确定正确做法的情况下写出来,确保不失分。 碰到实在写不出答案的题目,千万不要空着,可以在背景材料里提取一些关键词,组织答案写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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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回答】学员suifengwudong7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是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若是等到保修期结束后再退化的话,时间太长。比如说主体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合理的设计年限,不可能等到其保修期结束后再进行退还。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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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时期分别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由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目前很少有提及此概念的,但是由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角度出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均属于缺陷责任期。但所承担责任会随使用年限增长而减低。普通工民建使用年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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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保修期限不同1、保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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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