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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2009Jason
首页 >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吊销可以再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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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gira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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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155 评论(15)

李老根记

被吊销注册的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5年后重新注册,吊销就是暂时取消你建造师资格,你资格证还有效。  原则上讲,投资经济(工商管理)专业符合报考一级建造师的条件。本来建造师就是符合报考条件后,那些专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挑选的。所以你朋友去注册,从规定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排除个别地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这种事情见多了。实在不行的话到时候就找些中介机构去注册,他们有办法。另外,吊销不会用在这种环境中。这种情况说的最严重,也就是“不予注册”。吊销是在执业过程中涉及严重违规的情况才施行。  一级建造师挂靠注意事项:  1,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到酬劳,这是挂靠单位的信誉,能力,是首先要进行综合评估的。  2,挂靠协议期限截止或双方约定解除合同,能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影响证书后续的注册,如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社保转移、建造师证书的变更,归还证书等。  3,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和履行问题;证书挂靠是不合法的,国家是不支持的,所以出现纠纷问题,建造师本人就是弱势群体,国家不保护。其实挂证不挂章(单位可以私刻一份来正常使用,你的证书在公司你没有权利说你不负相应的责任)不能解决挂靠风险。如果出现重大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建造师本人你是推卸不掉责任的,只能请你去吃“免费午餐”。  4,持筹证书后要及时在网站上查询挂靠公司的相关信息,如中标信息,挂靠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等  5,与挂靠单位进行沟通,了解证书的使用情况(项目、地点范围),做到心中有数。  6,合理规避风险(措施),建议现在少挂证(收入和责任不对等),风险在加大(国家对建造师的要求在提高),最好是正常使用(权利责任对等,我的证书我作主),控制风险的范围和大小。

144 评论(9)

ruby纸鸢

三年

352 评论(12)

诗诗雨天

你好同学,你的概念有些不清楚,是注册注销,而不是证书注销。由于各种原因(或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调动等)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而将注册注销,你需要到建委办理手续,但你的建造师证书还是有效的,注销之后你还可以重新在另一个公司注册的。

284 评论(11)

林子夕silva

你问题非常简单,不知道你具体情况,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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