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火得很000
10月19日,住建部发布226号文件《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部分指标,同时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一经公布,立马在网上引爆巨大话题和火热讨论,住建部此次颁发的《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预示着建造师执业资格时代的真正来临!新政策的发布,进一步地推进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现有情况的基础上,取消了部分资质及考核指标,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这代表着弱化了资质门槛的影响,使施工相关资质在市场中的作用大大减小,这将十分有效地激活市场活力。 从中,我们还可以了解到,此次通知十分清楚地对项目经理以及施工企业提出了要求,不仅要求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还要求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对于以往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此次通知中表明,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这无疑是对挂靠行为的重拳打击,资质证书的挂靠行为必将显著减少,建筑市场秩序因此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也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以往一些人员存在“有证不会干,会干没有证”的情况,形成了滋生挂靠的土壤。此次严格规范管理后,这类行为将大大减少,同时这意味着,“有证又能干”的真正专业人才即将迎来新的春天。更多建造师详情_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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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考生在网上报名后,网络信息档案就会建立,通过确定的身份证明就能在网上直接查到相关学历、资格情况,有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尝试网上审核,节省人力物力。报名后,过几天就可以在网上确认是否通过审核。现场审核是最常见的审核方式,网报成功后,报考者需将报名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带到指定的审核地点,由人事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现场确定报考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大能苗*
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呢。我是百度合作伙伴,擅长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我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正在给您整理回复,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的信息,以便我更好给您解答呢 您好,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报考级别为“考3科”)。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对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上述考全科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符合上述考全科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考1科”)。 (1)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还请给个赞,这里先谢谢您了哦,祝您生活愉快哦。 更多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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