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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家小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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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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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个稍微有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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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林之声

可以,二级建造师只要在有效期满且未进行延续注册的情况下,注册机关就会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扩展资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55 评论(9)

热爱每一刻

可以注销,不会影响下次注册。

113 评论(10)

谁是小小

二建能自己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执业人士。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4、本人近照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5、如实填写的当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6、如实填涂的省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7、免试部分科目需提供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复印件。为体现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的精神,对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考虑免考相应科目: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3、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81 评论(9)

美眉要加油

二级建造师只要在有效期满且未进行延续注册的情况下,注册机关就会注销注册的,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建造师和所在单位不去主动去办理注销的话,一般不会被自动注销。    注册机关注销二级建造师的原因主要依据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详细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二级建造师如被注销后如要继续使用二级建造师,必须进行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更多二级建造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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