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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四川金标尺为您作答!《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规行为有以下说明:一、注册报名的违规行为(一)提供涉及报考资格不实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二)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二、违背考场纪律的违规行为(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三、 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二)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 五、 体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一)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二)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六、考察中的违规行为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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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3)不按规定填写 (填涂)本人信息的;(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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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其中,报考省、市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人员考《申论》A卷;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的人员考《申论》B卷。报考有专业测试要求职位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须分别参加计算机、法律、财会、外语、军事知识等相关《专业知识》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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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 会 类�基础会计学�第一章 总 论�一、会计定义�二、会计基本职能�三、会计核算方法第二章 复式记账法一、账户�二、会计等式�三、借贷记账法第三章 账务处理程序�一、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三、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企业会计学�第一章 资产的核算�一、资产概述�二、货币资金的核算�三、应收账款的核算�四、存货的核算�五、投资的核算�六、固定资产的核算�七、无形资产的核算第二章 负债的核算�一、负债概述�二、流动负债的核算�三、长期负债的核算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一、所有者权益概述�二、实收资本的核算�三、资本公积的核算�四、留存收益的核算第四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一、收入和成本、费用概述�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第五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一、利润及利润分配概述�二、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预算会计学�第一章 资产和负债�一、资产的特点及其核算�二、负债的特点及其核算�第二章 净资产�一、各项基金的核算�二、结余及结余分配的核算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一、收入的分类及其核算�二、支出的分类及其核算财务管理�第一章 财务管理总论�一、财务管理的内容�二、财务管理的环境�三、财务管理的目标�四、财务管理结构�第二章 资金时间价值与投资风险价值� 一、资金时间价值�二、投资风险价值�第三章 企业融资及资金结构� 一、企业融资概述�二、权益资金融资�三、负债资金融资�四、资金成本及杠杆原理�五、资金结构�第四章 投资决策� 一、投资概述�二、项目投资�三、证券投资�第五章 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概述�二、股利政策�第六章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概述�二、财务分析的内容�三、财务指标分析�四、财务综合分析�会计法规�第一章 会计法� 一、会计管理体制�二、会计核算及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三、会计监督�四、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五、法律责任�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四、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三、会计要素及其分类�财税基础知识�第一章 财政概念和财政职能� 一、财政概念�二、政府与市场�三、公共产品�四、财政职能�第二章 财政支出� 一、财政支出分类�二、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三、购买性支出�四、转移性支出�第三章 财政收入� 一、财政收入的形式和分类�二、财政收入规模�三、财政收入结构�第四章 税收原理� 一、税收要素�二、税收分类�第五章 税收制度�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演变�二、商品课税的特征和功能�三、所得课税的特征和功能�第六章 税收体系� 一、增值税�二、消费税�三、营业税�四、企业所得税�五、个人所得税�第七章 国 债� 一、国债的功能和作用�二、国债的发行、流通与偿还�三、国债的负担与限度�第八章 财政政策� 一、财政政策的目标、工具和类型�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三、我国财政政策的运用�审计学�第一章 总 论� 一、审计的概念�二、审计独立性�三、审计的目标与对象�四、审计的职能与作用�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形式� 一、政府审计机关�二、内部审计机构�三、民间审计组织�四、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审计程序�二、审计方法�第四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证据�二、审计工作底稿�第五章 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二、审计报告的种类�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二、政策性银行�三、商业银行�四、保险公司�五、信托投资公司�六、证券机构�七、财务公司�第二章 金融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二、国债市场�三、企业债券市场�四、股票市场�五、金融期货市场�第三章 金融调控� 一、货币政策�二、存款准备金�三、利率政策�四、公开市场业务�五、再贴现�六、基础货币与中央银行贷款�七、信贷计划和信贷政策�第四章 国际金融与外汇管理� 一、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二、汇率与外汇市场�有一本囊括这些内容的考试用书应该可以购买到,不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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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一、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五、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六、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七、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九、合同的一般条款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关于民间借贷(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十五、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十六、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十七、仲裁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八、证据《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十九、管辖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二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考点直击1.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及法规。2.注意热点事件所反应的知识及本学科的其他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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